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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本报(江西日报记者陈璋、杨静)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建立法院与旅游部门解决旅游纠纷的合作机制,省高院和省旅发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合作共同促进全省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全省5a级旅游
《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应比较加强旅游法庭的建设和旅游巡回审判工作。 在国家a级景区和游客集散中心等场所,可以设立旅游法庭的暂时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旅游巡回审判点。 5a级景区必须在年内完成设立。 鼓励具备AAA级景区各区政府可选条件者试点设立,向各地宣传车载旅游法庭等旅游巡回审判模式。
景区已经设立派遣法庭或者审判点的,应当增加“旅游法庭”的招牌。 经批准,但尚未建成旅游法庭的,应当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加快建设进度,暂时设立旅游巡回审判点开展事业。
在案件审理方面,由于旅游纠纷具有范围广、异地发生、投标数额小等优势,法庭应当依法迅速启动、迅速审查、迅速结案,切实实行立案登记制,并根据情况受理口头起诉; 积极运用小额诉讼程序,简化手续,重视调解、简化实现快速审查的文件,尽量及时履行。 各旅游法庭及旅游巡回审判点应当根据景区客流量分布、淡旺季节等情况,实行定点定期定员值班制度。
《意见》要求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景区管理机构配合法院开展旅游法庭和旅游巡回审判点的设立和建设,并提供必要的场所、办事处等。 在景区醒目位置设置旅游法庭、旅游巡回审判点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等指示标志; 做好旅游纠纷数据收集统计等工作,积极支持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
法院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解决旅游纠纷的联席会议制度、首发问责制、新闻共享机制、合作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提出,要与法院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市、县两级分别联动合作的机构、负责人建立联系方式,建立旅游纠纷示范定期通报制度。 责任制的最初要求是,最初接受询问的部门负责最初的询问,不负责。 法院接到有关旅游纠纷的投诉、起诉时,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审理,不得以旅游主管部门的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 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时,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行政调解或移交有关部门解决。 调解不成的,由法院起诉当事人,形成“诉讼对接”。 新闻共享制度要求两部门分别定期通报已解决的旅游纠纷、重大事件,共同研究旅游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旅游纠纷预防处理的做法和经验。 执行合作制度,确定要求旅游主管部门配合旅游法庭、旅游巡回审判点督促旅游公司执行旅游纠纷生效审判文书。 法院可以根据旅游主管部门的申请,执行旅游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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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江西:5A景区年内设旅游法庭 可受理口头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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