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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确定景区不得向游客强制销售优惠券,景区向游客强制销售优惠券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计划】
开发旅游项目不得污染环境
《条例》规定,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自然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化的保护,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生态破坏。
开发旅游项目不得污染环境,鼓励旅游项目开发和经营者采用新能源、新材料。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旅游快速发展专项资金。
【观光地】
不得向旅游者强制销售优惠券
根据《条例》,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拟提高票价的,必须依法举行听证,提高票价必须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领取旅行钱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不同景点门票或同一景点内不同景点门票设置优惠券的,门票费用应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 旅游者有权购买其中的个别门票,景点景点不得向旅游者强制销售优惠券。
【旅行社】
不能用回扣代替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签订劳务合同并及时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时,不得向导游要求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购物和收费项目的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导游服务费。
根据《条例》,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确定约定时间表、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几个事项,不得采用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合同约定购物时,必须确定购物地点、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须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服务复印件和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复印件和标准的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旅行社不得随意团结。
《条例》还规定旅游客运经营者必须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 未按照约定的路线运输或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增加运费的,旅行社、旅游者有权利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费的服务标准,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
【经营者】
勒索游客购物最高可罚款三万元
根据《条例》,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商品真实新闻,注明价格,公平交易,不得恐吓、欺诈、误导旅游者,不得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优质商品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或者约定的购物场所假冒伪劣商品,购买合格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退货; 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行社要求先行赔偿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的地方索赔。
威胁、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收取额外费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经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审查,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解决的,应当及时移送
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解决办法。 情况多且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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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江西省旅游条例》10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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