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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是某企业生产部的操作员,于年5月6日参加了企业组织的到深圳的员工旅行。 在拍照过程中,有一个悬垂空跳起,左脚先着地后未站稳,在医院被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多发韧带损伤。 这家企业向当地某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及时的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人社局认定其为非工伤。 有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相关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人社局的决定。 当时某依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员工参加企业旅游拍照时受伤”

审判中有一次认为,公司组织员工出去旅行是员工的待遇,组织旅行与工作有本质的联系。 另外,工作理由不限于专业工作,工作时间并不只是指通常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不是固定意义上的工作地点、工作地点。 如果是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安排给员工的各项任务、活动,可以视为工伤。

“员工参加企业旅游拍照时受伤”

区社局主张,企业派员工去深圳旅游,将员工参加旅游活动视为正常上班,但员工不参与旅游。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有时某的伤不是工伤。

说明[/s2/]

法院认为,时先生参加的旅游活动是企业组织并负担经费的公司文化活动,企业将职工参加旅游活动视为正常上班,计算工资证明,企业组织旅游与职工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职工工作的继续 有一次受企业激励参加活动属于业务范畴,在旅游拍照中受伤是工伤认定的正当业务原因。

“员工参加企业旅游拍照时受伤”

法院判决,取消地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人社局不服,向中院上诉。 最近,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审。 (陈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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