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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江西网讯全媒体记者胡琴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介绍,从年7月纳税申报期开始,宜春市统计局以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公司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税前扣除标准。 具体如下。

一、以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464元的3倍12%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将调整为1607元/月。 二、以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464元的3倍4%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公司养老金和职业养老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将调整为536元/月。 (江南都市新闻) )。

标题:“宜春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体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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