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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司公益性捐赠所得税优惠决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确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公司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的相关政策,自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允许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年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允许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年发生和结转到上一年度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2%。
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当年税前未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但结转年限从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年。 公司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当扣除上一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然后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记者李丽辉、吴秋余) )。
标题:“公司公益性捐赠所得税优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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