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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西网络新闻日前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宜春中心支行(简称阳光人寿宜春中支行)的处罚决定。
阳光宜春中支未按规定进行顾客身份识别,未按规定报告可疑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处以单位8万元罚款,单位个人处以4000元罚款。
另外,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因发行数次空支票,被中国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罚款人民币15115.75元。
标题:“阳光人寿宜春中支未按规定开展身份识别被罚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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