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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西省网络新闻所有媒体记者任德志10月22日获悉,《南昌市城市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和产权移交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已发布。
《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是指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录取权转让合同或者决定书的规定,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 根据《办法》的要求,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录取。 开发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确保配套教育设施在首期建成并实施移交。
在组织住宅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转让之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计划部门颁发的配套教育设施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并明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建设期限、无偿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几个事项。 另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划分住房时,应当向社会公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建筑位置、产权归属等情况。
根据《办法》,本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作为配套教育设施接收地,在办理居民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配套教育设施产权登记。
开发公司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转让合同或者规划决定书,建设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行政审批部门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南昌市国有土地开采权的土地竞争,并根据国有土地开采权要求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办法》还提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属于公共教育资源,由辖区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学校(幼儿园)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本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把配套教育设施作为改善和扩充基础教育资源的着力点,切实做好统一的采购招聘工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 应当定期开展特别联合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确保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于教育。
标题:“未按约定配建 禁止参加土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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