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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8月30日从多家证券公司获悉,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日前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指出,各证券企业要加强对信用账户交易行为的监测,提高异常交易识别能力,充分研究“两融”的方法,进行比较排查

情况通报显示,近期,部分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交易套现,实施投标、融资等行为,有意规避监管要求,扰乱交易机制,违背业务本源。 证券企业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组织者,必须切实承担积极的管理职责,加强风险监测监控,使投资者合理匹配交易,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监管部门要求券商排查“两融套现”风险”

下一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将继续关注融资融通业务合规展示行业的情况,加强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的现场检查,对业务认知和风险管理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严格采取监管措施。

“两融套现”违背了业务的本源

情况通报显示,“两融套现”是指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提取资金,实现非标的证券购买,即通过“投标”或融资转移信用账户,即“融资”等非正常交易目的。 第一个问题和风险共有四种。

一是规避监管要求,存在合规隐患。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看,现行两融业务规则对客户、资金用途有确定的限制,客户两融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在资金用途上,投资者出售在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购买的证券所得的价款,必须首先偿还其融资债务。 “两融套现”本质上是投资者有意回避监管,违背业务本源的行为。

“监管部门要求券商排查“两融套现”风险”

二是扰乱交易机制,增加信用风险。 “两融现金化”实质上是指投资者利用交易指令改变还款顺序,将专项融资资金转为自由资金,打破了两融原有的交易机制,导致债务应对的持仓和担保品不匹配,降低了两融业务的透明度,提高了信用风险。 另外,投标对象的范围、担保品折算率的调整等对两融来说都是重要的逆周期调整措施,但投标对象的重复实际上可能会扰乱交易机制,影响现有调整措施的功能发挥。

“监管部门要求券商排查“两融套现”风险”

三是规避信服义务,风险传染性高。 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现金资金用于偿还股票担保融资债务,将担保融资债务转化为两融债务,一方面达到融资和举债的目的,另一方面避免了将上市公司股票压低到特定比例的新闻披露义务。 在市场大幅波动的情况下,两融担保品的价值波动风险和股票担保风险有可能相互传染。

“监管部门要求券商排查“两融套现”风险”

四是削弱了监控性能,增加了违法性的风险。 “两融现汇”使得信用账户余额与实际持股“表里如一”,难以进行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控识别,使得个别不法分子收购信用账户、融资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更加隐蔽。

/ s2/ ]自主查明违反行为[/s2/]

对比“两融套现”问题,情况通报提出了监管意见。

正视“两融套现”问题,强化展示行业合规意识。 引导或指导投资者利用特定的交易方法实施“两融”,或者为该行为特别提供融资授信,是违背“用户不得为非法交易活动谋取方便”的大体要求的行为。

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排除和清理违规行为。 各证券企业要加强对信用账户交易行为的监测,提高异常交易识别能力,充分研究“两融”方法,比较排查。 另一方面,通过完善信用额度、持仓结构、动态保证金等,逐步管制库存风险,防范增量风险。 另一方面,对涉嫌“高股价操作风险”的账户,必须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验证顾客的身份和交易动机,对涉嫌账户放贷、融资违约的,必须进行清理。 涉及为相关行为提供便利的分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并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和派出机构报告。

“监管部门要求券商排查“两融套现”风险”

回归两融业务本源,严防融资“贷款”化。 为了防止场内股票担保风险向双融业务转移,防止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双融现金化”变相融资变相减持,各证券企业要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大股东担保品的换汇难度和集中度,慎重明确信用、保证金换汇率等风俗控制指标,采取必要的前沿控制手段,

标题:“监管部门要求券商排查“两融套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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