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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汽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弁发〔〕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汽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年11月30日

(此事已公开)

推进汽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适应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驾驶培训和考试诉求,提高汽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实务服务管理水平,推进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和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三届四届中央委员会五届中央委员会的精神,推进行政简化放权开放结合服务的优化,重新以问题为导向改革提供动力,、 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客观公正服务管理快速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诉求,不断提高驾驶培训考试质量,着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文明秩序

“驾考改革意见:可不报驾校,自学直考”

(二)基本上。

多次安全第一。 严格培训质量,严格考试关口,严格遵守考试标准,加强新驾驶员安全意识的培养,提高安全驾驶技能,加强安全文明素养,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多次造福人民。 提供多元化的培训服务,优化培训考试手续,尊重群众意愿,推进自主选择,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便利广大群众考取驾照。

多次公开竞争。 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激发培训市场活力,利用社会考试资源,实现供给与诉求的有效对接,提高培训考试服务的管理水平。

多次公正廉洁。 公开透明、严密规范培训、考试预约、考试、驾驶证发放的全过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严格对违规问责,坚决查处违法腐败行为,不断提高政府公共信服力和群众满意度。

(三)事业目标。 年上半年,部署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确定各项任务推进步骤,总结重大改革若干事项试点工作的年份、试点经验,深入推进改革实施; 到了这一年,完成了改革重点的实务任务,基本建立了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质量高、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基本建立了公开透明、权责明确、驾驶效率、公正廉洁的驾驶考试管理体制,培训考试不方便、不规范、不规范

“驾考改革意见:可不报驾校,自学直考”

二、首要任务

(一)创新训练方法,建立开放有序的训练新框架。

1 .开展驾驶员分类教育培训。 推进重型卡车专业化驾驶培训,试点实施重型卡车驾驶员职业教育,将先进的驾驶理念和驾驶技能纳入教育培训文案,加强守法文明驾驶意识的培养,提高重型卡车驾驶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引诱成立重型卡车驾驶员培训基地,开展集中教育培训。 在优化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方法、完成规定培训学时要求的基础上,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培训学时和文案,满足个性化、差异化的培训诉求。 (由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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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施时间训练时间收钱。 推行驾驶培训机构提前收取所有培训费用的模式,避免一次性重复,计时培训,计时收钱,先培训后收费的服务措施。 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间段,自主选择教练,自主选择缴费方法。 考试学生按科目、驾驶培训机构之间参加培训。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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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试行小型汽车驾驶员自学考试。 在有条件的地方,考试非经营性小型汽车驾驶员的自学考试。 允许个人采用带有安全辅助装置的私人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同乘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直接申请考试。 自学驾驶使用的私家车不得用于经营性驾驶学习活动。 自学者应该在上路学习驾驶前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车辆专用标志,学习驾驶说明。 自学者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同乘领导依法负责。 根据严格的管理、安全保障要求,制定实施自学驾驶的车辆条件、同乘领导条件及培训路线时间的划定、交通违法解决、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索赔等管理制度。 (由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保监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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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培训管理,促进驾驶培训领域健康快速发展。

4 .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驾驶培训机构准入制度。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或者禁止准入,不得增设任何附加条件。 定期发布驾驶培训市场供求新闻,合理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推动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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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加强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责任。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教练车、教练员和教育设施,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学习时间和复印件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结业时,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向学生颁发结业证书。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检查,规范市场秩序,保证驾驶培训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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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着力提高驾驶训练的专业化水平。 完善驾驶培训考试复印件和标准,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理念培训,制定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规范,建立安全、文明、有序的驾驶规则体系。 改进理论知识培训文案,采用远程网络教育、多媒体教育、交通事故示范教育、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玩法,促进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培训的交叉融合,提高驾驶培训的专业化、体系化水平。 (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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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立驾驶培训领域的可靠性体系。 健全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新闻披露制度。 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新闻的共享与公开。 向社会发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状况和考试合格率、学生投诉率、学生获得驾照三年来交通违章率和交通事故率等新闻,引导学生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 推进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企业品牌化快速发展,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 (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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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加强教练员队伍的管理。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选举驾驶和教育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交通违章分数满分记录、交通死亡责任事故发生、考试作弊行为,或者收受或者索取学员财产的人担任教练员。 严格教育活动监管,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建立严格的考核和退出机制。 试点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完整的教练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教练员队伍的素质和教育水平。 (由交通运输部、教育部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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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社会资源,提高考试供给能力。

9 .鼓励建设社会试验场。 驾驶员试验场的布置、数量应满足当地的试验诉求。 试验场的场地建设、设备配置、系统维护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有序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试验场,积极推动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途径采用社会试验场。 公安机关应当多次公平竞争,公开决策,大体上是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手续选定社会考场,不得无偿录用。 (由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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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拓宽考试人员的选择途径。 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考试人员队伍,实行多渠道的考试人员遴选机制。 各地要根据实际诉求,从公安警察和文职人员中选拔专业兼职考试人员; 试行聘用运输公司驾驶人员、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考核和监督责任。 实行考试人员资格管理、定期培训、考核淘汰制度,提高考试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公安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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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优化试验点的布局。 大力推进驾驶员考试工作向县级下放扩张。 积极推进市(地)级公安机关对县级公安机关常驻考试人员开展考试工作,请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承担小型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工作,方便群众就近参加考试。 对按考试科目发生排队的考生,允许选择省(区、市)内的其他考场参加考试。 (公安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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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进考试组织,保障考试公开客观公正。

12 .实施自主考试。 建立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名方法,报名人员结束培训后,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场,驾驶培训机构完全改变报名方式,保障报名人员的选择权。 公安机关按照报考或者报考时期的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地安排考生考试。 考试费在约考明确后收取,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办等多种支付方式,考生可以分科或一次性缴纳所有考试费。 (由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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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严格执行考试考核规定。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严格执行考试文案、考试程序,严格制定考试纪律,严格遵守考核标准,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距离、降低考核标准,切实保障新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素养 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现场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应当采用计算机考核系统,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当推广人工随车考核与计算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确保考试严格公正。 (公安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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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执行考试的随机安排。 严格的考试组织形式,使计算机系统当天随机选拔考试人员,随机分组,随机选择考试路线,考试人员和考生的新闻、驾驶培训机构的新闻相互屏蔽,不再有人为操作。 (公安部负责)。

15 .实施考试工作公开。 公布考试新闻,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考试计划、考场、考试人员和公约的考试结果。 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考场、办公室等向群众播放考试录像,考生有权查阅自己的考试录像资料。 实行考场开放,公布场地设施配置、考试流程和途径,让考生在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 (公安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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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优化试验流程。 预留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不重复连续考试逐步推进,减少考生往返次数。 调整小型汽车的夜间试验方法,可以在白天采用模拟夜间照明试验形式。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应当安排。 所有科目考试合格,按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后,必须当天向考生颁发汽车驾驶执照。 推进试验过程文件电子化,提高试验工作效率。 (公安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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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监督说明责任,保证培训考试规范清白。

17、健全驾驶培训监督机制。 宣传采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建立省级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加强对培训过程的动态监管,督促培训文案和学习时间的落实,确保培训新闻的真实性是有效的。 推进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和考试系统的网络连接,实现驾驶培训和考试新闻的共享,确保培训和考试比较有效地衔接。 建立学员监督考核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解决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及时调查、解决、公布结果。 (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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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完善的考试监督机制。 采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估和监管系统,完善考试音视频、指纹识别、人物识别、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手段,推进考试全过程采用执法记录仪,实现考试过程、考试数据的实时监测和事后调查。 建立考试监督评价机制,全面推行考试访问调查、音视频文件提取、举报投诉核查反馈制度。 邀请社会监督人员,监督考试工作。 (公安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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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严厉的违规训练责任追究。 建立违规培训的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 驾驶培训机构发现减少培训项目和学习时间、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被吊销经营许可。 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组织考试舞弊、参加考试,以各种名义向学生索取财产的,依法受到重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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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严格追究考试违规的责任。 驾驶人取得驾驶执照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第一以上责任的,应当反向查询考试发放过程,发现考试人员涉及考试成绩造假、考试标准下调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人员资格,终身参加考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取缔收受、索取考生财产的违法行为。 发现对试验场和试验设备产销公司监管严格,组织或者参与试验舞弊,或者伪造或者篡改试验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采用有关试验场,或者购买有关公司的试验设备,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部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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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严格执行政府机关不得经营驾驶培训机构的规定。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参加驾驶培训机构的各地组织集中清扫,如发现举办或参加的,应立即中止或退出,确保彻底退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 (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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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高服务水平,便利群众学习驾驶证。

22 .保护学习者的合法权益。 推进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复印件,确定学生和驾驶培训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驾驶培训费用实行市场调整价格。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互联网等公开费用项目和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培训新闻卡费、结业证书费等其他费用。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征收驾驶许可考试费,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考试收钱项目和收钱标准。 严禁增加收钱项目、提高收钱标准、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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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完全驾驶员体检制度。 建立驾驶员分类体检制度,根据准驾车型设定不同的体检标准,提高大中型货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要求,简化和优化小型汽车驾驶员的身体检查项目和做法。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驾驶员体检工作。 改善高龄驾驶员的体检规定,将每年进行的体检开始年龄从60岁调整为70岁。 对未提交体检说明就被吊销驾驶执照的驾驶员,按规定通过体检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公安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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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执行驾驶执照的异地申请和审查。 如果放开大中型货车驾驶证远程申请限制,考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接受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满足流动人口驾驶证申请的诉求。 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补办驾驶证、参加驾驶证考核、提交体检说明。 (公安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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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允许重新申请驾驶执照的直接考试。 驾驶执照被吊销等情况下,有驾驶经历的人,在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请驾驶执照的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并在通过各科目考试后颁发驾驶执照。 但是,驾驶执照被吊销或被吊销的情况除外。 (公安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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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逐渐放宽残疾人的驾驶条件。 研究制定了单眼视力残疾人驾驶视力检查标准、上肢残疾人驾驶加装辅助装置等规定,及时放宽单眼视力残疾人群体、上肢残疾人的小型汽车驾驶执照申请条件。 制定残疾人驾驶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鼓励有条件的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 (中国残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新闻部、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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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提高驾驶执照的国际同意度。 积极推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驾驶证互认交换工作,逐步扩大驾驶证互认交换范围,提高我国驾驶证国际认识认同度,满足我国公民出境驾驶的相关诉求。 (公安部、外交部等负责) ) ) ) ) )。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改革保障合作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改革作为重要的民生项目,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周密部署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不得阻止挪用。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快速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中国残联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及时完全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制度。 拖拉机驾驶培训试点工作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开展。 (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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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步有序推进改革。 各地要加强实务调整,实现培训与考试结合、培训考试诉求与供给的平衡、政府服务与管理的融合,为改革创造条件,积极推进,立足实际,扎实实施。 对小型汽车驾驶员自学考试等考试事项,要细化方案、完整措施,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对其他实施条件成熟的几个事项,必须立行改革,有序推进。 要推进招商引资,正确解读改革措施,积极通报改革进展,及时应对社会关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应当加强跟踪判断和鉴定指导。 (由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央推进部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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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核查来源,实施综合治理,加强检查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道路交通信号灯违章通行、紧急车道违法侵占、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切实遵守道路交通秩序。 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推广教育,加强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招商引资,深化公益广告推广,传播文明交通理念,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着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由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中央推进部、中央文明办公室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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