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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西网信(记者钟端浪)记者2月3日根据我省《江西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全国二孩政策改革完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制定了《江西省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根据《办法》,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对象为个人单位,且符合三个条件。 一个是本省的城市居民,并且是在外省(市、区)没有接受过同类奖励的人。 二是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政策生育,是独生子女的父母。 三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

“江西实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办法》确定,自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的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每人每月发给100元奖金。 从收到到死亡,不足5000元的补交是5000元。 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不重新发放奖励。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不属于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当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待遇。

“江西实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根据《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符合奖励条件的,持相关比较有效的证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江西省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所在单位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单位公示。 公示的无异议申请人,正式明确为奖励对象,制作个人奖励文件。 公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和《申请书》,报公司所在地县级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卫生计划生育部门提出并存档的其他城市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持有相关比较有效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书》 社会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书》进行核实,公布核实合格的对象名单,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初核报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核,并将核实的《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卫生计划生育部门确认。 县(市、区)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报告的资料,与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

“江西实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办法》以各地各部门落实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为重大民生项目,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和安全可控的社会化资金发放途径,制定奖励政策

标题:“江西实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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