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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了对参与发行欣泰电气诈骗的法律服务机构的处罚结果。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责令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予以纠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18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各处10万元罚款。 迄今为止,与欣泰电气诈骗发行案件相关的上市企业主体、推荐机构、鉴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欣泰电气是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家因发行诈骗被强制退市的企业。 年7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欣泰电气、证券公司兴业证券推荐、鉴证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开票。
很明显,东易所在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勤勉尽责,违反了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发行了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 根据行政处罚书,东易所没有仔细核查相关资料,没有制定未经核实的检查计划,没有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讨论; 另外,东易所的业务原稿没有打上法律事务所的印章,大部分原稿没有注明目录索引。 东易所的实务稿件中,大部分采访笔录不仅没有律师签字,也有律师和采访对象没有在采访笔录上签字的情况。
对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称,东易所对欣泰电气财务造假的若干事项不负审查义务和责任。 东易履行职务的过程有缺陷,但情节轻微,应不处罚。
针对上述申辩意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中介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在公司ipo过程中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广大投资者获取发行人真实消息的重要渠道,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也是监管部门发行审批的重要基础。 律师应当谨慎从事充分的工作,勤奋开展工作,保证出具的文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其次,业务稿是评价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 东易所的业务稿中存在律师事务所缺少印章、目录索引缺失、部分采访记录缺少律师和被采访者签名等诸多问题,违反了《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的许多规定,要勤奋履行职责
标题:“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处罚集齐签字律所被“没一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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