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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西网信吴凡云、汪彩霞、记者吴际宇报道,4月1日,记者从西湖区法院获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部分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
西湖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有五大优点。 首先是公司资金不足。 西湖法院审理的10起案件均因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资金周转困难,难以以公司名义获得融资,以职工购房名义从银行获得融资。
其次是员工知道贷款行为。 所有案件的借款合同上都有员工本人的真实签名,可以认定员工知道贷款行为。 但是,融资的资金不是由员工获得,而是直接发放到公司账户,还款全部由公司进行。 这和非工作人员的真意表示。 事件中公司的员工都表示贷款行为不是本人本意,但作为公司的员工,如果公司不同意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贷款,就有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
另外,公司是保证人。 在所有这类事件中,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与此不同,有时逾期未还贷款。 事件的发生因公司长期未归还贷款而影响了公司员工的信用。
标题:“公司以员工名义贷款存风险 西湖法院:需完整个体经济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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