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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颁发了《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涉及重大疾病临床治疗必备、价格昂贵的27种乙类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结算价格的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结算价格的70%,离职人员的特效药待遇按离职人员医疗费单独统一规定管理。
●适用对象
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医疗费用单独统一的离职人员中,属于特效药录用适应症的。
●支付比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结算价格的7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结算价格的70%。
离休人员的特效药待遇按照离休人员医疗费单独统一规定管理。
●实行待遇
投保人在门诊、住院和药店购药时发生的符合特效药支付政策的费用,实行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结算价格,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或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调整)基金报销,不设支付标准和个人先行自行承担比例。
达到大病保险启动标准的特效药费用的一部分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 不设立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支付比例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超过大病保险上限线后不支付医疗保险基金。
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后,特效药的个人负担部分可以从个人账户基金结余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或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用个人现金支付。
●异地诊断
符合特效药采用条件的异地就医投保人,可以根据异地就医的现实情况,在首次采用特效药治疗后补充特效药备案。
理发报销和支付跨省远程特效药费用的,可以通过特效药的一般名称和我省医疗保险结算价格等新闻核对确定明确的支付标准。 外省特效药结算价格高于我省医疗保险结算价格的,按我省医疗保险结算价格和基金支付比例报告; 外省特药结算价格低于我省医疗保险结算价格的,按照投保人实际支付的外省结算价格及我省基金支付比例报告。 没有对应品种的情况下,对应通用名称和规格相同但医疗保险结算价格最低的品种进行报销。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实习生黄宋宇涂雨晴彭觉浅
标题:“江西省宣布27种特殊药品可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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