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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办公室8日举行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简报。 国家粮食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表示,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框架,全面完善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性文案,全面反映了粮食流通管理的经验总结和对监管政策的全面反映,标志着粮食流通进入了全面依法的新阶段

“粮食流通进入全面依法治理新阶段”

粮食流通连接粮食生产源和费用终端。 粮食投产后,只有实现从田间到餐桌、从产区到销售区、从工厂到超市的流转过程,才能满足所有老百姓、所有城乡居民家庭对粮食的需求,这个过程涉及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多个环节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粮食连年丰收,粮食产量连续6年超过1.3万亿斤,其中70%通过粮食流通进入支出行业,总数超过9000亿斤。 做好粮食流通工作,是处理粮食供应问题,同时保证粮食农户收益,促进粮食产业优质快速发展的重要事业。

“粮食流通进入全面依法治理新阶段”

2004年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理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宏观调控,规范粮食经营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意义。 17年过去了,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粮食流通形势也发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变化。 特别是在把握新快速发展阶段、贯彻新快速发展理念、构建新快速发展格局、推进优质快速发展的新时期背景下,粮食流通事业客观上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有必要系统地修订和完善2004年《条例》。 这次的《条例》修改是在年、年修改部分条款的基础上的全面修改。

“粮食流通进入全面依法治理新阶段”

黄炜表示,此次《条例》修订的文案中有“四个新的变化”。 一是管理体制的新变化。 《条例》在全面总结粮食安全部长责任制办法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在国务院行政法规中确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与粮食安全党政府落实责任,完善粮食安全部长责任制,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 这是一个重要的体制变化。 二是监管方法上的新变化。 适应粮食流通市场化快速发展的实践需要,《条例》为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加强粮食流通案件事后监管措施,专门建立粮食流通信用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职责和检查手段,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粮食流通较为有效的监管,制定了新的监管模式 三是监管文案的新变化。 《条例》对比粮食流通实践中突出的问题,系统完善粮食流通各主体政策性粮食管理、粮食流通经营行为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节约与减损等权利义务规范,细化粮食流通禁止行为,弥补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弱点,严厉打击粮食流通违法行为。 四是责任追究的新变化。 根据粮食流通法整治的新要求,《条例》通过定额、倍数等不同惩罚条例的设定,全面加强了对违反粮食流通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了违法价格,加大了处罚力度。 特别是《条例》中,对情节严重的粮食流通违法行为,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个人直接处罚。

标题:“粮食流通进入全面依法治理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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