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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1月6日电(谭翀)近日,人社部、建设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发表《关于更好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完全完成符合建筑业优势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 《意见》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对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参加保险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意见》完善了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方法和出资资金来源的确保。 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工程总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公司按工程概算单独支付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的费用参加投标,开工前工程总承包公司一次也不重复代扣代缴。
《意见》还健全了劳动关系的确认机制。 建筑施工单位依法确定应当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项目施工期内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的劳动合同发生工伤的,参照工资支付证明、就业证、工作记录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以下是《意见》的全文。
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建筑业是工伤风险高、农民工集中的领域。 国家高度重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维权问题,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筑业职工的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但是,目前存在一些建设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收方法不灵活、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工伤保险待遇难以落实等突出问题。
为了处理这些问题,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建设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近日发表了《关于更好地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意见》
《意见》确定了与当前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比较,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一是完全符合建筑业优势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大建设单位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建设工程单位对比较固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必须参保工伤保险。 对每个用人单位不能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未按照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项目提出参加工伤保险说明,未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确保完整的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和缴费资金来源,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工程总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公司根据工程概算单独支付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的费用参加投标,开工前工程总承包公司一次也不重复代扣代缴。 三、为了健全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公司应当依法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公司对项目施工期内的所有施工人员实施动态实名制管理。 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的,参照工资支付证明、就业证、工作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四、在规范、简化工伤认定鉴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中确定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的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规范简化认定鉴定程序,提高效率。 五是完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措施,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难以以本人工资为支付基数的,可以以统一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支付基数。 六、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建立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
《通知》还从加强工伤保险政策的推行和培训,严查查处虚假事故行为,发挥工会的组织作用,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联动作用方面提出了要求。
根据《通知》,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领域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以参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
标题:“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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