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752字,读完约4分钟
(原创标题)垄断|重新收紧万能保险,监管机构计划对人身保险分级管理) ) )。
年末之际,万能保险监管再次收紧。
近期,监管机构将对分红险、万能险、投联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业务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对中短期存续期间产品的年保险费收入或以上紧缩要求,自年1月1日起,人身保险企业中短期存续期间产品的年规模保险费收入不得超过企业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者的两倍。 另一方面,根据年9月6日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若干事项的通知》,其中,对年度中短期存续期间产品保险费收入超过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两倍的保险企业,从年1月1日起给予企业5年过渡期。
监管措施包括:从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人身保险企业要优先快速发展常规型人身保险业务,并根据企业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红损保险、万能保险、投身险等新型产品保险业务。 各人身保险公司分别管理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联保险的单独账户,独立核算,进行自我调查。 各企业应当在年4月1日前完成自主检查改进工作,并向监督机关提交自主检查改进报告。
新的监管规定出台后,迄今为止颁发的有关规定必须以新规定为准。
中短生存期产品的5年规模缩小过渡期或取消
根据新规,自2009年1月1日起,人身保险企业短期存续期间产品的年规模保险费收入不得超过企业最近一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者的两倍。
今年9月6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若干事项的通知》。 其中,保险企业要求根据企业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明确中短生存期产品的保险费规模。 当时,在限额方面列举了两个重要的时刻。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中短期存续期间产品的年保险费收入控制在企业近季度末投资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二是对年度中短期存续期间的产品保险费收入超过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两倍的保险企业,将从年1月1日起给予企业5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保险企业中短生存期产品的年保险费收入应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被要求在保险公司或年4月1日前提交自我调查整改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监管机构建立红色风险、万能风险、参保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业务分类监管制度。 人身保险企业开展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监管机构关于产品清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规定。
从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人身保险企业应当优先快速发展常规型人身保险业务,并根据企业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分科保险、万能保险、参保等新型产品保险业务。
各人身保险企业还将对以下监管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调查,以改善发现的问题
(一)分红险单独账户分别管理、单独核算,账户管理和盈余分配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二)万能单独账户资产应当分别管理、独立核算,同一万能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应当使用同一结算利率。 设立万能单独账户专项储备和向万能单独账户提供资金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万能账户实际投资收益率连续三个月小于实际结算,且专项储备无法弥补其差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当月实际结算利率。
(三)投资保险投资账户应当分别管理和独立核算,投资账户的单价应当由单位数量和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决定,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企业承担投资风险,不得保证投资收益。
(四)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和产品新闻披露制度,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开展产品追溯和产品新闻披露工作的监管规定开展产品追溯和产品新闻披露工作。
(五)企业不得违反精算规定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各企业应当在年4月1日前完成自主检查改进工作,并向监督机关提交自主检查改进报告。 监督机关对企业的自主检查改进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发现自主检查改进报告中有虚假记载或者严重遗漏的企业的,监督机关依法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停止接受部分或者全部新业务等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监管机构还将加强对人身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加快人身保险企业的合规经营和变革。 人身保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限制新设省级分支机构
(一)发生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重大风险、重大非正常给付和解除保险事宜的企业,在监管部门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风险处置期间,不批准新设省级分支机构。
(二)中短期存续期间产品年规模保险费收入超过监管机构规定限额的企业,不批准新设省级分支机构。
标题:“万能险再收紧:拟对人身险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地址:http://www.jnsgt66.com/jxjj/45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