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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浙南洽的胡女士通报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及其营销人员在销售中违法违规行为。 年1月,浙江保监局认定阳光人寿营销负责人宋红(化名)在向胡女士销售保险过程中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罚款2万元,并对阳光人寿进行监管谈话,但未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宋红误以为胡先生购买了超过百万的保险,获得了20多万佣金,只受了2万的处罚,在阳光人寿企业层面没有受到处罚,胡先生对这个解决结果非常不满。
营销人员的高违法收益、低违法价格
2005年,胡先生认识了负责保险营销的宋红先生。 年,宋红成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的营销负责人。 在接下来的三年里,在宋红的推销下,胡先生从宋红先生那里购买了几份阳光人寿的理财型分红保险,保费达到了100多万。
年,胡女士注意到保单收益与宋红的推广不一致,当初宣传的收益不高。 胡女士自觉销售失误和费用欺诈,立即与阳光人寿进行谈判,谈判不顺利后,胡女士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投诉举报。
年1月,浙江保监局向胡薇发行了《关于使用投诉若干事项解决的决策告知书》(浙江保监费投诉【】1160号)。 告知书称,“经调查,阳光人寿营销负责人宋红(化名) )”在向你销售保险的过程中给予现金等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好处的情况基本属实,涉嫌违反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保监会规定。 与上述行为相比,我局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
经过诸多法律动作,胡先生方面从浙江保监局获悉,该营销人员宋某被罚款2万元,阳光人寿未受到行政处罚。 “宋红处罚太轻,罚款与销售诈骗获得的佣金收益相比不值一提,违法收益太高,违法价格太小,”胡先生说。 “不是鼓励营销人员诈骗吗? ! ”
另外,胡先生对解决结果感到愤慨和困惑:“明明确认了营销人员有违法行为,为什么不处罚保险公司?”
比较结果,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献南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企业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不存在监管和监管关系。 因此,违反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企业无关。 但是,保险企业知道保险代理人违反行为继续从事保险业务的,监管部门应当处罚保险企业。
保险专业律师李滨也有同样的看法。 雇佣军(提供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好处的行为之一)是保险法禁止的,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放任或知悉的证据,则不能处罚保险公司。
胡先生表示,阳光人寿不仅知情,而且积极参与整个非法销售过程。 在胡先生和宋红先生的通话录音中,宋红先生表示寄给胡薇的现金和旅行名额已与杨某(阳光生命南浔机构负责人)进行了商谈。 胡薇说:“你(指宋红) ) )是)奖励) )是企业给的吗? ”。 宋红说:“我只能说是从企业那里得到的! ”。
年,包括胡先生在内的众多客户参加了阳光人寿组织的韩国之旅,阳光人寿在游轮上组织了产品销售会和慈善拍卖。 由于参加慈善拍卖很积极,胡先生还获得了阳光人寿颁发的《爱心大使证书》和《顾客服务顾问聘书》。
胡先生发行了阳光人寿《决战金秋-年末冲刺业务大赛》和《年湖州中支开门红一月大赛方案》等材料,该材料包含了明确的旅游奖励。
关于阳光人寿是否知道宋红的违法销售行为,胡女士聘请的代理律师李立平律师表示,根据胡女士向有关部门提供的阳光人寿销售活动激励方案《马年开门,红在阳光》,胡薇获得的赴韩旅游名额由阳光人寿企业 “旅行是企业组织的,他们参加,企业不知道吗?”
此外,胡薇在12月参加韩国巡演时,还参加了阳光人寿的产品证明会和慈善拍卖,取得了相关证书,并接受了同行们的介绍。 李立平律师表示,这更好地表明阳光生命不仅仅是知识分子,还是参与者。
资深保险官员、世纪保网法务部负责人陈中表示,寿险企业每年都会组织多场这样的业务比赛,一旦达成,将奖励旅游名额,销售人员以赠送名额或销售时赠送旅游的名义销售保险,在业界已不是秘密
一位与多家寿险企业密切合作的旅行社负责人表示,保险企业组织的集体旅游,肯定是在企业层面进行面谈,保险企业的代理人不能咨询。
保险实务专家、生豹网创始人潘浩表示,即使阳光人寿不知道宋红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也应当对阳光人寿予以处罚。 否则,现代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市场行为监管”将完全失控。
潘浩表示,根据保监会公开的行政处罚新闻,对同一违法行为,在个别案件的解决中,浙江保监局的处罚和保监会的处罚有明显不同,适用于部分案件的法律法规和处罚力度有待商榷,胡女士通报阳光人寿,
潘浩指出,浙江保监局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处罚力度方面,浙江保监局完全利用了自由裁量权,使用了从轻处罚。
潘浩还表示,胡女士事件发生时,以宋红为代表的这些代理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大部分是保险企业的专属代理人,尽管他们拥有保监会授权的“个人保险代理人”身份,但实际上与所属保险企业是专属的。 因为这个浙江保监局处罚的法律依据应该是《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六十一条、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 所以,阳光人寿理应受到保监局的行政处罚。
潘浩在调查多家保监会公开的行政处罚新闻后强调,对于保险企业代理人销售不当的行为,保监会的处罚也并非只基于《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为,一旦失去对保险企业的法律约束,500多万保险代理人的市场行为将完全失控,市场行为管理也将失控,对领域和社会稳定造成可怕的冲击
标题:“阳光人寿百万销售误导案:营销员获佣金20万仅罚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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