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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表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到年底基本完成国有公司企业制改革。
国有公司的企业制改革是指:第一,将以前流传下来的国企改组为符合现代公司制度要求、规范的企业制公司。 国有企业制改革并不新鲜,20世纪90年代初启动至今已有20多年。 截至年底,中央公司子公司企业制改革面达到92%,全国90%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金融类公司除外)完成了企业制股份制改革。 《意见》确定了时间表,意味着企业制改革将进入“最后一公里”的最后阶段。
出资人机构不得参与公司的经营
中国公司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国有公司企业制改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础性改革,为国有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创造了条件。
《意见》规定,国有公司完成企业制改革,并健全以企业章程为核心的公司制度体系,逐步发挥企业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 其中,股东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国有独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对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出资人机构主要根据股权份额参加股东会议、审查股东应当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决议等方法履行职责,除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介入公司的自主经营活动。
李锦表示,国有公司的企业制改革,不是追求形式上从“××工厂”变为“××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而是要在运行机制方面进行实际变化。 从这个角度来看,“最后一公里”并不轻松。 考察中央公司,在尚未改革的8%中,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一级公司集团,也有经营困难、历史负担沉重的二、三级公司。 这些国有企业存在不少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人员配置等问题。
标题:“国有公司企业制改革将基本完成 出资人机构禁干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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