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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有限责任企业发布了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股权挂牌条件适用基本准则(试行)》的公告,进一步确定了挂牌条件的适用标准。 新版《指导方针》将于11月1日生效。

具体来看,全国转股企业按照“可以控制、举证、识别”的大致标准,细化《指导》规定的6个挂牌条件,确定国有股设立审批相关要求的企业申报财务报表近期截止日期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细分了《经营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标准等多份副本。

“全国股转企业修订挂牌条件指引 11月1日起生效实施”

其中,新版《指南》确定,企业业务应在报告期内有持续运营记录。 运营记录包括现金流、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支出等。 企业的运营记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企业必须在各会计期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运营记录,不能只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一些事项。 二是最近两个完全财政年度营业收入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由于研发周期长,营业收入不足1000万元。 但近期期末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除外。 三是报告期末股东权益在500万元以上四、期末净资产每股1元/股以上。

“全国股转企业修订挂牌条件指引 11月1日起生效实施”

根据新版《指针》,持续经营能力是指企业在可预见的将来,按照既定目标继续经营的能力。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符合持续经营能力要求: 一是存在依照《企业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解散的情况,或者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二是企业存在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指南》所列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或情况,且根据相关事项或情况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严重不明确性。 其他严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和情况。

“全国股转企业修订挂牌条件指引 11月1日起生效实施”

此外,公告还指出,从11月1日起,申请挂牌的企业必须满足新版《指南》的要求。 并从11月1日起,取消了《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解答(一)》、《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解答)》。 (徐昭) )。

标题:“全国股转企业修订挂牌条件指引 11月1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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