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537字,读完约11分钟

取缔“不合理低价游”三问

@“不当廉价出售”惹了谁? 这个问题的答案不言而喻。 表面上引起国法规则,深层次上引起道德良心,引起公序良俗。

@旅游监管部门也正是以“踏石留印,伤铁”的气概开展了旅游市场的监管工作。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旅游监管部门绝对不可能搞不好旅游市场秩序的建设,这是大局决定的。 这是新的执政理念,也是新的监管态度。

@“不正当便宜”“部分指所有”“特征指本体”的说法,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一个是“便宜的价格”作为“欺诈”的手段。 二是“安排购物和另行收费的旅游项目”;三是“获得回扣等非法利益”。

--------- -请参见

年10月12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通知》),展开了猛烈的专项行动。 先后组织员工小组到上海、合肥、云南、北京等地开展督察,发布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各省市旅游主管部门也积极配合,开展行动,“不合理低价游”现象得到一定程度遏制,旅游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对这种情况,有些人很高兴和担心。 维修行动打击非法违规旅行社,合法遵守规则的公司期待着其成果。 依赖不合理低价产品生存的旅行社愁眉苦脸,被处罚的公司更是苦闷不堪。

但是,面对这场史无前例的应对风暴,市场上还是有些疑惑和困惑,一点点的公司还抱有幸运,一点点的经营者看到了“吃瓜”的样子,期待着暴风雨结束,重振旗鼓再次开始。 笔者也经常听业内人士说,听到一些夸奖、夸奖、困惑、抱怨的声音。 针对有点集中的疑惑和问题,结合法律规定和领域的现状,发表一些个人意见。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问,“不合理的低价游”惹谁生气了

价格低廉的旅游产品,游客可以不花钱外出或出国旅行。 可以向旅行社收取佣金,向导游收取回扣,向购物店收取利润,向目的地政府收取税收。 这种“多赢”的局面,哪个行业管理部门长年受到打击? 你发誓近一两年集中火力,一定要清除,除此之外,马上解决吗?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这是很多旅行社、导游、购物店,甚至旅行者本人都很困惑的问题。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以前我们组织过去日本旅游,客人2000元可以在日本玩七八天,花四五千元在日本买化妆品家电,一共六七千元,买了很多东西回来,客人和我们都很满意。 现在,同样的线路,团费七八千元,客人受不了,报名的人少了,各方面都受损了。 ”。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这个观点听起来有道理,但仔细品味似乎不对。

各方都满意的事件,都是合理合法的事件吗? 好像不一定是那样。 把世间的事排列起来筛选,好像只有三件事。 在某些情况下,参与者很满意,但在大多数国家,违法、道德上也被排斥、抵制。 这三件事是“黄色”“赌博”“毒药”。 参与者都很满意,政府不让做,道德上不承认,这是三种行为的共同点。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为什么不让政府做呢? 道德为什么会被排斥? 法律为什么要制裁? 道理也很简单。 因为这些行为侵害了社会健康的肌肉,冲破了最基本的道德底线,隐藏在这些现象背后的、潜在的、有时发生的人伦悲剧就不用说了。 这样类比的话,很好理解为什么业界把“团体收费零游”“不合理的低价游”称为“对赌游”。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各方面的满足”背后其实有赌徒的心理,想在这个赌局成为胜者。 但是,从现实情况看,参加“不正当低价游戏”的赌徒们是不善“赌博”的赌徒。 游客以便宜的价格参加,但不愿意购物和自费,于是投诉并报警。 导游通过“买人头”得到带队的机会,在客人不买东西的时候破口大骂进行逼供; 旅行社销售不合理的低价产品,不向导游支付正常报酬。 参加者似乎都想参加这个赌博场,但都“想赌不认输”。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不正当低价游戏”惹了谁,这个问题的答案不言而喻。 表面上引发国法规则,深层次上引发道德良心,引发公序良俗。 所以,没有商量打击整治!

二问:打击整顿是一阵风吗?

“这么多旅行社违法,这么多‘零团体费用’,从没见过旅游局调查和处罚过谁。 ’这是以前在旅行社行业经常听到的话。 这句话所表达的感受是,一个是觉得法不怨人,一个是暗含的感受,似乎是希望旅游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严惩违法公司。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当严格的监管真的到来的时候,真的调查了谁,惩罚了谁,公司又觉得有点别扭。 受到惩罚的旅行社觉得冤枉,大家都这么做了,为什么要惩罚我? 受到严格监管的省市也陷入了苦战,“价格上涨,客人去了其他省,当地经济如何快速发展?” 无论是被惩罚的公司,还是幸运逃脱的公司,都抱有“也就是一阵风”“只要飞走就没问题”的心理。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特别行动通知》将维修行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实务部署(至年10月底);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年2月底前); 第三阶段,巩固水平(到年4月末为止)。 当时,许多旅行社从这三个阶段的业务安排中看到了“希望”。 “年4月末结束,之后就不行了”。 但是,“春季行动”刚刚结束,“暑假整顿”又来了。 传说“秋冬会战”还在前面挥手……这时,“这阵风刮得有点长”“怎么还在前面挥手……”大家开始嘟囔。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其实,对“不合理低价游”的打击一直在持续,年9月国家旅游局连续发表了《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诈、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

当“一阵风”的整治方法成为过去的时候,严格的监管成为了新常态。 旅游公司、员工必须适应这种监管模式,更积极地调整心理状态,尽快调整业态。

在现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旅游监管部门绝对不可能搞不好旅游市场秩序的建设,这是大局决定的。 这是新的执政理念,也是新的监管态度。

三问:“不合理的低价游”如何认定和如何调查

“不合理的低价游”确实难以认定,难以调查。

有人挽留“不合理低价游”的说法,认为既然是“不合理”的问题,就没有统一的尺度和标准,只是人为的主观评价。 有人主张“非法廉价出售”不是“罪”。 而且,价格问题属于物价部门的职权范围,旅游主管部门无权对“非法廉价出售”进行执法检查,不能随意进行行政处罚。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这些说法确实有一定道理。 但是,不能因为国家旅游局的“特别行动通知”中有“非法便宜”一词,就认定价格问题与旅游领域的管理部门无关,或者执法检查部门取缔“非法便宜”的旅游,这是违法的行政、违法的执法

其实,“不合理的低价游”只是为了便于表达而采用的“借用”修辞。 我有必要在这里复习中学语文。 借用是指修辞关于人或事物的复制品或特征的一部分,而不是人或事物。 例如,用特征代替本体,用部分代替整体等。

“不当廉价出售”这种说法不是随便在脑海里敲来敲去的,而是有出处的。 即《旅游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旅游公司不得以非法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旅游者,安排购物和另行收费的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非法利益”。 以此简称,是指违反旅行法第35条规定的经营行为,它将取代迄今为止领域中“零团体费”的一般说法。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也是“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旅游证”。 因为,处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法第35条”,不仅仅是“不正当的低价”。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执法检查只认为某旅行社的产品线“非法便宜”,旅游执法部门可能没有充分的理由。 因为光说“低价”,旅行社就可以提出很多理由,说明价格是合理合法的。 《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斥同行业其他公司为目的,低价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生鲜商品销售; (二)解决比较可能过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四)因偿还债务、转换生产、停业而降价销售商品。 》其中(二)项、)三)项的规定似乎是对抗旅行社为经营低价旅游线路而准备的旅游执法检查的理由。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那么,我们需要再看看旅行法第35条是怎么说的。 从35条的表述来看,“不正当便宜”是手段,目的是“欺骗旅游者”,结果是“通过安排购物、另行收费的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因为这是从35条的前两种全文中解体的,“不合理低价”这种“部分指一切”“特征指本体”的说法,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低价”是“诱惑”的手段。 二是“安排购物和另行收费的旅游项目”;三是“获得回扣等非法利益”。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但是,单纯从这三个条件来看,似乎可以找到合理的理由:

第一,说旅行社“低价”,旅行社可以给出“低价”的上千个合理理由。

第二,旅行社称“安排购物和另行收费的项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但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日程的除外”。 如果旅行社和旅行者双方签署同意的日程上注明了购物活动和另行收费的项目,那不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说明吗?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其三,如果说旅行社将从购物网站或另行收费的项目中受益,当然也不能认为是违法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给予对方折扣,可以给予中介佣金。 给经营者打折或者给中介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领取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 如果经营者合法收款,也是合法的经营行为。 (关于旅行社收取购物中心佣金的合法性解体,请参照笔者于年8月18日在本报发表的《购物店佣金与政府奖励》一文。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但是,三种独立合法的行为,结合起来,其性质可能发生了变化。 一家旅行社声称自己路线的低价是“阶段性促销”、“拖尾甩卖”,与游客“协商一致”,在旅行中安排了与指定购物地点另行收费的项目,收取了该购物地点的佣金,所得的佣金正好与其相应。 这个低价也是欺骗旅行者参加旅游团的诱因,这一系列行为被认定为违反了旅行法第35条的规定,可以按照第98条予以处罚——当然,对执法机关来说,这一系列证据确实不容易获得。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但是,任何违法行为都不会无缝,会留下蛛丝马迹。 执法机关会找出非法旅游公司违规的详细情况。 例如,对不规范书面签署旅游合同、不在旅游合同中注明导游服务费、不公开代理商新闻、支付给代理商的招待费低于接待价、不提供老人、孩子等特殊群体越来越多的服务而多收旅游费、导游 有了一些线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处,然后抓住这些线索剥茧,进一步认定违法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读到这里,网友可能会怀疑,笔者这样拆解证明,是不是指导了违法旅行社如何逃避检查。 但是,如果旅行社能够使这些旅行社合法合规,这家旅行社的这条线路产品就不是“不合理的低价旅行”。

总之,“不合理的低价游”不仅违法,还激怒了很多人; 打击“不合理低价游”的风还在继续吹; 调查的决心和力量不会减少,执法检查的微细化、专业化的程度也会提高吧。 想要避开风头重新打开,找个什么理由逃避处罚的希望比较渺茫。 对旅游公司来说,最好的方法是有规律地工作,诚实地经营。

“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当然,面对有限的执法力度,全国两万多家旅行社真的查不到。 但是,你发现了谁,惩罚了谁,不要喊冤,不要抱怨。 当过红灯的行人被罚拿着红旗在十字路口工作时,不要抱怨为什么那么多过红灯的人只抓自己。 关键是,谁让你闯红灯的! (作者是北京市法学会旅行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标题:“严管不合理低价游成新常态 该如何认定如何查?”

地址:http://www.jnsgt66.com/jxjj/71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