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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绿村
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企业再次向业主发出催告函,为其服务的远大林语城小区内别墅业主拖欠物业费5万多元,产生的“滞纳金”达到55万多元。
如果业主拖欠物业费没有被允许的情节,确实是错误的,应该在补充的同时进行适当的处罚,并列入诚信档案。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5万多块钱5年后变成55万了吗? 根据物管方面的解释,由于增收了“滞纳金”,“滞纳金”按照购买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生,从“过期之日起每日收取1%的滞纳金。 ”。
这里有两点需要证明。 一是将拖欠业务费增加的罚款称为“滞纳金”是不妥当的。 “滞纳金”是指公民未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而增加的刑罚,包括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征收的罚款。 业主支付物业费没有国家法律和行政处罚的意义,因此不应称为“滞纳金”,而应按照合同法称为违约金。
二是不动产费用违约金的合同是经过合法手续签订的吗? 如果只是房地产部门事先印制的样式条款,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样式条款损害顾客的权益。 尽管双方有约定,但这种每天按1%征收的“滞纳金”显然属于无效霸王条款。
那么业主拖欠物业费到底该如何征收违约金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获得的利益,但违约一方订立并预见到了, ”也就是说,违约金是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业主拖欠不动产费,给不动产企业造成损失,如何判断? 最多能加多少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入逾期利息的标准计入逾期支付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借款合同记载的贷款利率水平可以加30%-50%。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信用最高利息的规定,客户违约金的一切赔偿不得超过年息24%的上限。 上述物业费从5万变为55万,明显不符合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低于发生约定违约金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 ”如果市民迟付部分费用,对公司的损失应遵循相当于银行利息的赔偿,或者应考虑处罚,法院可以同意适当提高利率标准。 市民如果觉得自己支付的违约金过高,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整违约金数额。
这里还有两个问题。 一是对房地产部门明显违法的合同,应该提前说“不”。 例如,对不动产合同生成的手续,不动产应当单方面核算,不应当有样式条款让业主签字,而应当经过规范的手续,对不动产合同也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天加收滞纳金
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必须通过立法,填补社会管理的漏洞。 例如,制定经营服务部门领取违约金的标准,确定法律。 江苏在这方面的立法向前推进了。 根据《江苏省客户权益保护条例》,客户逾期未支付费用,因此公共服务经营者追加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客户逾期未支付费用的金额。 据此,服务部门征收的违约金与行政强制法中“加上罚款或滞纳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金额”的规定一致。
社会公共服务部门不仅要实现经营指标,也不得重复社会服务的公益性,随意增加消费者的不合理负担。 江苏省的上述措施值得在全国宣传。
标题:“拖欠物业费应该怎么加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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