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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西网信记者谢梦丽报道说,他为了不劳而获而冒充便衣警察,盯着传销组织的敲诈勒索。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敲诈勒索案件,以被告周某、彭某、潘某敲诈勒索罪为由,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1年4个月、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年4月初,被告人周某、彭某、潘某、晏某在另一起破案(据说是找传销组织敲诈勒索,经过目标检索,最终确定了传销组织。
4月15日晚22点30分左右,周氏等4人进入室内,便衣警察以取缔传销活动为由,在室内查找和收集传销的资料,要求受害者唐氏等提供在线联系方法。 在此期间,周氏等4人因3名受害者不合作,对3名受害者进行了口头威胁和殴打。 随后,周通过唐联系了传销公司的老板,要求对方提出16万元的私人费用。
4月16日凌晨3点左右,周氏等4人将3名受害者送回唐氏的房间,与邮购组织的所有者继续进行协商。 周先生提出5万元的解决能力还没有实现。 当天凌晨4点左右,周先生离开4人,为了防止受害者报警,周先生将受害者放在桌子上的5部手机拿走,扔掉其中一部后,4人驾车逃走。
事件发生后,他扔掉手机,归还给了受害者唐某。 据鉴定,被周先生拿走的唐先生的两台手机的价值共计760元。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彭某、潘某共同以非法侵占为目的,实施胁迫或胁迫被害人的做法,强制索要财产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周某被告、彭某被告、潘某被告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理由未能成功的,为犯罪未遂,依法与既遂犯比较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被审判后,可以如实供述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 坦率地说,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首要作用,主犯被告彭某、潘某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随后对被告周某、彭某、潘某判处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1年4个月、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标题:“四男子为图钱财假扮便衣警察 以查处传销为由敲诈勒索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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