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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江西网信记者李逊、通讯员姚晨奕、简永辉报道,年12月27日,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 正巧,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和被告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企业等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获悉的宜春中安企业等五被告赔偿废液排水违法排放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3700多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向公众道歉。
此案是江西省新余市环境污染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判决的第一案,原告系环境保护部主管的环境保护组织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今年9月30日,新余中院院长熊春安担任审判长,组成5人制议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事件
违法污染影响居民供水,五家企业被追究责任[/s2/]
年4月,宜春中安企业等违法污染,污染了新余市袁河流域的水质,影响了新余市部分居民的用水供应。 事件发生后,新余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排除污染源,保障市民用水安全。 并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大力整治农业污染,加强袁河流域生态修复,到年12月袁河流域及湖泊生物群落结构基本恢复至基线水平。
经调查,宜春中安企业经营的粗铟厂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资格,未依法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污染防治设施一切不齐全。 湖南省尚田投资集团汇金有色资源有限企业注资参与违法生产经营,江西省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企业、新余市博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企业及常宁市沿江锌业有限责任企业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向宜春中安企业提供危险废物。
宜春中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将未解决的镉、铊、镍等含重金属和砷的废液、废水通过私人暗管直接排入袁河流域,造成了新余市第三饮用水厂供水中断的特殊重大环境突发事件。 事件发生后,宜春中安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几名涉嫌环境犯罪的被告人均被定罪。
标题:“排污影响江西新余居民用水 这几家企业要赔3700余万元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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