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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的受访者在购买互联网服务或产品时遇到了“霸王条款”

只有半数的答复者承认,收集和采用个人新闻时“合法、正当、必要”

样本调查的证明

这项调查于去年11月进行,比较有效地采集的10370个样本覆盖了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级行政区。 除青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较有效的样本均在30个以上。 东部地区的回答者最多,占64.8%,其次是中部、西部地区的回答者,分别占15.4%、14.5%,东北地区的回答者最少,占5.3%。

“61.2%受访者花费互联网服务或产品时曾遇“霸王条款””

此次调查的回答者中,男性占61.6%,女性占38.4%; 00后占1.1%,90后占49.4%,80后占37.6%,70后占9.4%,60后占2.1%,60前占0.4%; 初中以下学历的回答者占1.0%,高中/职高/中技学历的回答者占4.5%,大专/高职学历的回答者占14.3%,本科学历的回答者占63.1%,硕士学历的回答者占15.9%,博士学历的回答者占1.2%。

“61.2%受访者花费互联网服务或产品时曾遇“霸王条款””

最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网络安全的《一法一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安全法的决定)执法检查组的委托,中国青年新闻社社会调查中心实施了“全国人大数据”

该调查就《一法一决策》中与公众关系密切的10个问题进行了调查。 结果表明,61.2%的受访者遇到过公司利用自身特点地位强制收集、录用顾客新闻的“霸王条款”,只有一半的受访者( 50.4% )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事业单位收集、录用个人新闻时,基本

“61.2%受访者花费互联网服务或产品时曾遇“霸王条款””

调查实施时间为年11月,通过大型网络数据库和中国青年报从媒体的顾客指南中最终收集到了10370个比较有效的样本。 样本涵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

61.2 %的回答者在使用互联网服务和产品时遇到过“霸王条款”

网络时代,通过转让和共享新闻,我们享受了比以前方便得多的生活。 但在这背后,个人新闻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网络法律中心主任张平在与媒体采访时表示,现在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时代,个人新闻无法拒绝被收集,但个人新闻如何收集,收集过程和程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新闻保护的政策决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公司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和采用市民个人电子新闻,必须明确收集和采用新闻的目的、方法和范围。

根据民众自身的经验,这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如何? 调查显示,47.8%的受访者认为执业顺利,37.0%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基本上能够明确搜集、采用新闻的目的、方法、范围,多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收集新闻 15.1%的受访者认为没有明确说明范围,许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没有明确表示收集、采用新闻的目的、方法和范围。

“61.2%受访者花费互联网服务或产品时曾遇“霸王条款””

从年龄上看,认为00后、90后、80后、70后、60后、60前执行“好”的比例明显较高。

一位网友表示,在采用手机软件时,某软件经常需要获取所在位置、获取一系列个人资料等,或者被要求具有开放调用摄像头、麦克风等的权限。 这无形中收集了招聘者的个人新闻。

《网络安全法》有确定规定,网络经营者收集、采用个人新闻,在合法、正当、必要的情况下,不得收集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新闻。

调查显示,根据受访者自身的实践经验,50.4%的受访者认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事业单位在收集和录用个人新闻时基本可以达到“合法、正当、必要”,31.3%的受访者认为部分机构和服务商过度收集个人新闻。

除此之外,你在接受互联网服务或互联网产品时,有没有遇到过公司必须利用自己的特征地位强制收集、采用顾客的新闻,然后才能采用该产品(或服务)的“霸王条款”?

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策划:孙山制作:孙山

调查显示,61.2%的受访者在接受互联网服务或互联网产品时遭遇过“霸王条款”,其中18.0%的受访者经常遭遇。 只有38.8%的回答者回答说没有遇到过。

进一步分解,70后、60后、60前遭遇“霸王条款”的比例明显高于00后、90后、80后。 遇到“霸王条款”的是60后,选股比例为71.0%,最少的是00后,选股比例为53.0%。

另外,从学历来看,初中以下学历的回答者遭遇“霸王条款”的比例最低,为36.6%。 在以上学历的回答者中,学历越高,反映出越经常遇到“霸王条款”。

41.2%的答复者认为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务情况良好,41.2 %的答复者通常认为[/S2/]

如果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容易发生新闻泄露,新闻泄露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多烦恼。 其中,商业电子邮件、新闻、广告邮件等骚扰新闻的增加是不可缺少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新闻保护的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新闻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新闻接收者表示拒绝的,向其固定电话、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商业电子新闻

调查显示,34.3%的受访者最近几乎没有收到商业电子邮件、新闻、广告邮件等。 39.8%的答复者最近收到,但不太多的答复者中有25.9%最近频繁或经常收到。

其中,女性商务电子邮件、新闻、广告邮件等多于男性的1970年代后半期、1960年代后半期接收的商务邮件、新闻、广告邮件等居多,1990年代后半期最少。

对个人电子新闻的非法收集、录用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新闻保护的政策决定》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以其他非法途径获取、销售公民个人电子新闻 规定必须防止、制止、检举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其他网络新闻违法犯罪行为。

“61.2%受访者花费互联网服务或产品时曾遇“霸王条款””

在这方面,主管部门的职务情况如何? 调查显示,47.5%的受访者认为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尽职情况良好,41.2%的受访者认为履行职责的情况通常防止、制止和调查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有成效,但总体上不令人满意,为11.3%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回答者判断主管部门职务执行情况“比较好”的比例排序,前三位为山东( 66.1% )、西藏) 58.2% )、天津) 56.5% ),最后三位为广东) 20.8 )、云南).8 )

此外,东部地区的回答者认为主管部门职务执行情况良好的比例最高,为50.2%,其次是东北地区的回答者,选择比例为49.5%,西部地区( 39.4% )的回答者选择比例最低。

标题:“61.2%受访者花费互联网服务或产品时曾遇“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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