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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做好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s2/] )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谐推进“四个全面”战术布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布局决策,严格实施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的赔偿制度, 建立责任确定、道路保障、技术规范、保障效力、赔偿到位、补救比较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营造对环境有价值、对损害负责的社会氛围,逐步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构建美丽的中国“江西样板”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基本上是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足我省实际情况,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从易到难,从稳妥。 鼓励各地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对法律未规定的具体问题,必要时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环境是有价格的,损害是要负责的。 体现环境生态功能的价值,督促赔偿义务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自主协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判断、修复方案编制等业务,并自行与赔偿义务人协商。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新闻共享,一般导演。 实施新闻公开,推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闻。 在生态损害调查、鉴定判断、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让专家和与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典型的是协调联动。 以生态环境损害为要点,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补救制度改革,建立跨部门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通过示范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三)业务目标(/S2/])

年,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制度、打基础、做准备,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赔偿途径等,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相应的鉴定判断专业机构,同时开展示范实践,是重点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9年,通过示范实践进一步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继续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不断完善鉴定判断机制和赔偿事业机制,大幅度提高违法价格,形成环境有价值、损害负责的社会氛围。

年,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建立了责任确定、渠道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较为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制化。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式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起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变化,以及由这些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实施方式的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较大生态环境损害的;

(二)禁止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三)在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事件中,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

(四)其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因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本方案。

三、实务副本

(一)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损害造成的实际损失,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1 .生态环境损害的应急费用。 包括应急监测、故障排除和污染费用的消除;

2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判断费用。 包括赔偿调查、鉴定判断、修复方案制定、第三方监理、修复效果后判断等合理费用。

3 .生态环境损害的损失费用。 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 4、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5 .其他应赔偿的费用。

(二)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是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体。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做好赔偿工作,涉及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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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管辖范围。 根据国务院授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为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 省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范围如下:

1 .跨省事件

2、省域内跨区市的事件;

3 .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4、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要点禁止生态功能区、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5、其他损害生态环境,在全省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上述以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设置区市政府管辖。

(四)确定职责分工。 省政府指定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等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1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与区划市有关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鉴定判断、赔偿协议、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业务。

2 .省农业厅对跨区市农业生态环境(农牧渔业产业、农业用地、渔业水域、草山草坡、宜农海滩、宜农湿地等) )的损害及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判断、鉴定判断

3 .省林业厅对跨区市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造成的林业生态环境(森林、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公园、沙漠等)、生物资源)以及其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公益林、林木种资源库等生态环境

4 .省水利厅组织跨区市河流、湖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判断、赔偿协议、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业务。

5、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跨区市土地、矿产、地下水层、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范围内的地质环境损害以及地质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判断、赔偿协议、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6、省住建厅组织跨区市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破坏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以及城市生活污水解决厂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判断、赔偿协议、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业务。

7 .在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试验区,省政府可以指定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业务。

区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省级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指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当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业务。

省级、市级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或机关有权提起诉讼。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要求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者机关应当及时研究解决和答复。

(五)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启动条件。 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方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

有本方案适用范围所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 对省政府管辖下的案件,由省政府直接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省政府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区市政府管辖下的案件,由区市政府直接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本级政府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态损害的调查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手续进行,需要进行鉴定判断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鉴定判断机构进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六)开展赔偿协议。 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工作。

调查结果发现有必要修复或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时,首先进行协商。 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报告,就损害的事实和程度、修复开始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法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协商,统一考虑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价格效果的优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等情况,签订赔偿协议。 对经过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立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七)完全赔偿诉讼规则。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现有资源为依托,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根据赔偿义务人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割赔偿,探索多种责任承担方法。 要积极研究和推进建立符合生态损害赔偿需要的诉讼前证据保全、预执、专家证言、人民陪审员、执业监督、财产保全等制度。 鼓励符合法定机关和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检察院建立完善的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监督。 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法执行部门依法采取代建履行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生态环境的修复。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八)规范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判断。 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专业力量建设。 依托江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中心。 成立江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培养专业技术过硬、综合能力强、符合条件的专业鉴定判断队伍,尽快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能力。 保障鉴定判断机关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牢固与司法程序的联系。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或判断机构进行经济损失量化判断的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大体上保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的客观性、公平性。 为协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判断机构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判断机构必须遵守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九)加强损害赔偿和补救的执行和监督。 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判断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责任的相关部门全面判断协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执行情况和修复效果,确保生态环境及时得到有效修复。 人民法院监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执行工作。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机制,加强对审计部门和全社会赔偿资金录用的监督。 生态损害赔偿金的采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资金管理。 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替代修复资金管理。 经协商或者诉讼明确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协商或者判决的要求,有组织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 赔偿义务人没有开展修复工作的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修复资金支付给赔偿义务人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 赔偿义务人自行委托修复或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判断、修复效果后的判断等费用。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协议或判决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替代修复。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十一)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行为的监督机制。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者机关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投诉事业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生态环境保护行业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按照本实施方案,加强实务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地实施改革。 省成立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务指导小组,首要职责是把握改革方向,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审定相关实务制度,协调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落实改革任务,改革实务积极稳妥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省法院、省检察院及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法律界人士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省科技厅等单位相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指导小组成员小组,每个人都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加强协调合作,及时传递新闻,形成务实合作的力量,共同推进改革事业的顺利开展,切实完成改革的各项任务。 各区市也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改革事业的指导。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二)加强业务指导。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判断、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判断等工作。 省领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 省检察院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 省法律界人士厅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管理工作。 省卫计委、省环境保护厅就各地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地方进行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的综合监测和风险判断。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三)切实保障经费。 省和市两级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四)鼓励公众参与。 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与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协议。 依法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判断、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新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大小以上的生态环境损害等级标准

一、特别是重大的生态环境损害(ⅰ级)

造成1.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中毒(重伤)、需要避难、群众转移5万人以上、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失控造成3人以上急性死亡,或者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

3、区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或新增连片人水土流失面积10000亩以上的;

造成5000亩以上农田污染的;

5、造成森林火灾损失的森林面积在15000亩以上,森林、林木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万株以上非法采伐,生态公益林地5000亩以上,其他林地8000亩以上非法破坏、非法侵占。

6、非法改变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省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湿地生态特征和生物多样化严重退化,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十分受损的; 或者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300亩以上,其他湿地非法破坏、占用、用途变更600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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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800万元以上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或非法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生态保护用地40亩以上,实验区生态保护用地400亩以上,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80亩以上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8 .其他特别重大的生态环境损害。

(/S2/)二、重大的生态环境损害(ⅱ级) ) )/S2/) )。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直接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I、ii类放射源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辐射损伤、局部器官损害,或者放射性物质泄漏导致大范围辐射污染的后果;

3、设区市以上城市集中型饮用水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县级城市集中型饮用水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新增连片人员水土流失面积5000亩以上、10000亩以下的;

4、农田造成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污染的;

5、造成森林火灾损害的森林面积在4500亩以上、15000亩以下,或森林、林木在1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在5万株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在25万株以下非法采伐,或生态公益林地在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上。

6、非法改变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省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使湿地生态特征和生物多样化明显退化,严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以国家要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种群大量死亡,造成物种灭绝 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100亩以上、300亩以下,其他湿地200亩以上、600亩以下非法破坏、占用、用途变更的;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7、非法破坏、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或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生态保护用地25亩以上、40亩以下,实验区生态保护用地250亩以上、 400亩以下或者非法破坏、占用风景名胜区中心景区和森林公园中心景观区50亩以上、80亩以下,或者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其他范围500亩以上、800亩以下的;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8 .其他重大生态环境损害。

三、较大的生态环境损害(ⅲ级) [/s2/]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直接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2、ⅲ类放射源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辐射损伤、局部器官损害,或者放射性物质泄漏导致大范围辐射污染的后果;

3、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乡镇集中式饮用水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新增连片水土人为流失面积3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的;

4、农田造成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污染的;

5、造成森林火灾损害的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4500亩以下,或森林、林木5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万株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下非法采伐,或生态公益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

6、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40亩以上、100亩以下,其他湿地100亩以上、200亩以下非法损坏、占用、用途变更的;

7、非法破坏和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生态保护用地15亩以上、25亩以下,实验区生态保护用地150亩以上、 250亩以下或者非法破坏、占用风景名胜区中心景区和森林公园中心景观区30亩以上、50亩以下,或者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其他范围3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8 .其他巨大的生态环境损害。

标题:“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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