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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安市南阳采石场5月10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工人当场死亡,事后负责人误报了事故。 日前,高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采石场负责人李某犯有严重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10月30日公开的判决书,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年5月10日11点半左右,高安市南阳采石场在洪石岭禁止开采区南侧高陡边坡民爆企业人员到场情况下遭到炮击后,率领班长雷某对包括刘某清在内的8名岩石进行了挖掘。
事故发生后,采石场负责人李氏立即拨打120个急救电话,确认刘氏死亡后,李氏致电殡仪馆,与遗属联系,商讨后事的解决和赔偿事宜。 高安市南阳采石场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李某未向相关政府和职能部门报告,私下与遗属签订了100万元赔偿协议。
年6月1日,高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安监局、监察委员会、公安局、总工会等有关机构成立事故调查组,分析了这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原因,并划分了责任。 考虑到岩削工刘某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是这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事故死亡,我们认为不予追究。
南阳采石场主体责任不到位,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按照再生产批准的要求分层次开采,禁止开采区域陡坡边坡的违章作业、排险作业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是这次事故发生的首要原因。
高安市太阳镇党政和高安市安监局对违法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对安全隐患排查改进问题未做充分督促,也是此次事故的原因。 李先生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事故后谎报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按照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各种损失人民币共计100万元,其行为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李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公司南阳采石场在生产中未按再生产批准要求分阶段开采,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被告人李某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未充分履行,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未向政府和职能部门报告,掩盖了事故的发生,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可以积极组织和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集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经被害人家属了解,经审判自愿认罪、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标题:“高安采石场一工人违规作业坠落身亡场主瞒报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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