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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王震)根据财政部网站3月4日的信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发布了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全岛封锁实施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进口的自用生产设备,经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定不免税,属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底片
通知指出,“零关税”生产设备只限海南自贸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公司,在海南自贸港内自用,接受海关监管。 因公司破产等理由需要转让的,转让前经海关同意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 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按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加税。
通知指出,《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复印件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自贸港的实际需求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
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
标题:“财政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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