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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公室、国办公室日前印发的《关于依法证券严厉违法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中概股监管,建立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等。 业内人士表示,这为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合作指明了方向。

“资本市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升级”

近年来,随着公司“进军海外”与国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的加深,证券发行人跨境融资、投资者跨境投资行为越来越多,跨境证券违法活动的数量和形式也逐渐增加,跨境监管合作面临新形势和新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主要问题是夯实跨境证券监管执法合作的法律基础。 例如,境外发行上市的法规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证券期货领域开放涉及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个人新闻保护问题也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证券法大致确定了域外适用的具体适用条件、 由于域外执法程序和证据效力等缺乏具体确定的规定,有必要深化法理学研究,加快制定配套规则。

“资本市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升级”

与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合作相比,《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文案。 一是巩固跨境监管合作法律基础。 数据安全、跨境数据移动、机密新闻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资本市场的法律域外适用制度。 抓紧制定证券法域外适用条款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则,细化法律域外适用的具体条件,确定执法程序、证据效力等几个事项。 抓紧修改境外发行的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夯实境外上市企业新闻安全主体的责任。 加强跨境新闻提供机制和流程的规范管理。

“资本市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升级”

二是完全优化国内公司境外上市监管和制度规则。 加强中概股的监督管理。 要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企业风险和突发情况的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的完善。 修订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企业境外募集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确定国内领域主管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监管合作。

“资本市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升级”

三是进一步加强与海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执法合作。 依法对等,进一步深化跨境审计监督管理合作。 探索加强国际证券法执法合作的比较有效的方法和途径,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推动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 加强资本市场涉外审判工作,推进国外国家、地区和我国对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资本市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升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雯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中概股企业多为中国各行业领先的高科技公司,掌握着国民出行、购物、支付等多个行业的庞大数据。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是极其重要的战术资源,跨境数据流关系到公民的个人权利,也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安全。 《意见》从完善的数据安全相关立法、加强中概股企业新闻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国内监管部门合作等多方面着手,建立中概股企业数据安全维护的政策体系,比较处理目前跨境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资本市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升级”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认为,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开放力不断加强,资本双向流动将带来一些新问题,但有一条不容触及的红线。 说那就是严守国家机密,在法律范围内行动。 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资本市场出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不能完全涵盖法律条文,在执行上容易滋生灰色地带。 因此,有必要建立资本市场的法律域外适用制度。 另外,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成长阶段,完善的法治是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

“资本市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升级”

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合作是新形势下保障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的必然要求,也一直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 去年6月22日,易会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表示,在当前形势下,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不会放缓,而是将继续加快。 另一方面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是应对全球金融市场开放和风险防范的必然选择 他指出,打击国际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最重要的是通过信息表达合作建立监管者之间的高度互信,并在此基础上共同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

“资本市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升级”

去年10月21日,易会满在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要加强跨境审计和国际监管执法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 今年6月,易会满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再次强调。 世界各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执法合作,共同为市场提供良好的监管期望和环境,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并且,为了切实解决开放与安全的关系,公司在国外上市的前提是满足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资本市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升级”

近年来,我国证券监管委员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授权,多次开放合作、相互尊重、尊重国际惯例,大体上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建立了多种双边监管合作机制,积极开展证券监管和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已与66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签署了多项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于2007年成为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协议、合作及新闻交流多边谅解备忘录》的签署人。 在上述多边合作机制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真履行跨境执法合作义务。 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71份跨境执法合作请求,共进行68笔结算。 收到29条跨境监管新闻交换请求,向进行24项结算的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发送23项执法合作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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