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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国务院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将首次整合我国所有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管理规则,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8月25日,在国务院信息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简报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和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的新亮点。

“首设歇业制度 为经营困难公司设“缓冲带””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监管部门不断从制约人民投资兴办公司的最初门槛上改变过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熊茂平指出,作为我国制定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在各单行法律法规中优化和统一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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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继制定了若干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意义。 但是,现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也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主体的快速发展,逐渐暴露出不和谐的问题。 ”。 司法部立法两局局长刘长春表示,为了使立法更好地自主适应“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条例》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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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为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管理,《条例》做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局局长杨红灿表示,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条例》统一规定了登记主体、登记手续、登记备案几个事项、登记规范等4个方面的文案,比较有效地提高了登记的便利性。 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条例》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放贷制度,最大限度地处理市场主体反映的“坏账难”问题,对释放社会资源,发挥一一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作用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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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观察的是,《条例》首次设立了停业制度。 对此,杨红灿表示,新冠肺炎疫情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 为处理相关问题,《条例》参考域外相关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休业制度,确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问题、社会安全问题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自主在一定期间内休业,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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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开展休业试点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宝安区自今年3月试点以来,已为11个市场主体办理休业登记,主要涉及跨境电子商务、商务服务、科技类等领域的行业。 ”杨红灿表示,建立停业制度的目的是为经营困难的公司提供缓冲的制度选择,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的维持价格,缓解企业困境,为我国制定相关的援助政策措施提供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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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停业中的市场主体,《条例》确定市场主体应当在停业前向登记机关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公司信用新闻系统向社会公示停业期间、法律文件送达地等新闻,通过公示加强对停业公司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

(本报记者的意思陈晨)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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