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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9月2日电(记者车科蒙)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税法》(以下简称《权利税法》)。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被废除。

据国家税务总局介绍,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按照契税法的规定,完成了地方授权的几个事项的工作,确定了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免优惠。

契税法实施后,契税有什么变化?

值得观察的是,与原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维持3%至5%的税率,没有提高税率,但根据税收法定大致调整了适用税率的明确手续。 由省级人民政府明确变更为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并报告,按规定备案。

“契税法9月1日施行:法定税率未变 个体购房契税优惠继续比较有效”

根据契税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3 %~5 %的范围内具体适用税率,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宅的权利转移明确差别税率。

据记者整理,对契税适用税率后,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为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3%,湖南省明确为4%; 河北、辽宁、河南3省明确3%和4%两级税率,其中河北和辽宁对个人普通住房购买,河南对住房权利转移适用3%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介绍,与现行契税税率相比,全国许多地区税法实施后保持了税率平行转移,黑龙江、河南、湖北等8个省份下调。

“各地明显看出现行税率和税率一致,体现了税收负担水平整体不变的立法大体。 降低现行税率是为了落实减税、降低费用的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刘宜说。

据估算,湖北将契税税率从4%下调至3%,预计为全省市场主体每年可释放近40亿元的政策红利。

四川省也明确确定契税税率为3%。 根据以前的规定,四川各地有3%、4%两级契税适用税率,此次立法全省21个市州的适用税率均明确为3%。

四川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长李岚表示,契税法继续现行税收优惠,居民住房诉求保障、夫妻离婚分割、公司改制重组等税收优惠均将继续执行,经授权的四川省免除了土地住房征用、不可抗力减失住房情况,税务部门继续落实这些税收优惠

“契税法9月1日施行:法定税率未变 个体购房契税优惠继续比较有效”

契税法实施后,个人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仍在继续执行。 个人购买的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不变。

“契税法9月1日施行:法定税率未变 个体购房契税优惠继续比较有效”

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外,个人购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不变。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在接受网上记者采访时表示,契税法的实施,体现了税收法治化建设更快的发展。

李旭红指出,与原暂行条例相比,他有几个方面的亮点。 第一,契税法规定,以现价通过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周转、奖励等方法转移土地、住房权利的,征收契税,进一步提高了征税的明确性。 二是契税法只规定了税率范围,具体税率各地明确,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力,同时方便地方根据地方情况实施政策,实施差别化税率,促进公平; 第三,扩张优惠政策,增加退税规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理和预期的利益,促进政策红利的充分释放; 第四,简化税收征管流程,整合申报和缴纳环节,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纳税人纳税价格。

“契税法9月1日施行:法定税率未变 个体购房契税优惠继续比较有效”

李旭红表示,契税法的实施有助于贯彻执行税收法定,提高税收明确性,优化地方税收裁量权,加强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促进纳税人纳税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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