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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针对《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城市住宅用地采用权期满后的延续问题,我国知名民法学者梁慧星回顾了《物权法》起草中关于“自动延续”规定的立法讨论过程,强调了处理问题的路径。
梁慧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曾任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小组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典》起草小组中心成员,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物权法》专题讲座主讲人。
他回顾说,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延续问题,在当时的立法过程中经历了一些变化。 从三次审议稿“期满申请续期,支付续期”,到四份会议稿“自动续期,续期的支付由国务院规定”,最终“自动续期,支付留待日后仔细研究”。 他特别指出,“审慎研究”的研究主体是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而不是国务院和其他机关。
三稿:土地续期须申请支付
梁慧星在文章中回顾说,物权法草案的第一、二、三次审议稿,都没有关于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继续”的规定。 这项规定将持续到创立4次审议稿,明确6次审议稿为止。
当时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聘用权期满,建设用地聘用权消失”第一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聘用权期满,建设用地采用权人需要继续采用土地的,在期满的前一年申请续期,为公共利益收回该土地的除外。 建设用地采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采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转让金;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明确。 ”
在三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与这项规定进行了比较讨论。 贺铽委员说:“土地使用权消失后,怎么办? ”。 吴清辉(代表)表示:“香港有弥补地价的制度。 如果逾期后招聘者还想继续采用这片土地,就有必要弥补地价。 物权法应该引入弥补地价的概念。 ”郑功成委员说:“住宅、宅基地是个人真正的恒产。 城市居民只有70年的聘用期,购买住宅实际上在空之间,与土地无关。 70年后自动消失,还是自动继续? 如何保证城乡居民这部分私有财产,草案继续有完整的空之间。 ”
四稿:自动更新、收费由国务院规定
梁慧星介绍说,三次审议后,委员长会议决定向社会征求意见。 通过网、信提交的意见11543件,另有26个省(市、区)和15个大市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部门、16个大企业、22个法学院的专家提出了意见。
社会各界比较上述规定的第一个意见是:一、用地期限。 有人提出,现行住宅用地采用权期限过短。 有些建议延长到100年或150年。 有些建议取消招聘年数的规定。 二、更新申请人。 有人说,一幢公寓住了多套房子,建设用地的聘用权期满,住户个人申请续期还是业主委员会统一申请续期,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三、续期后的土地聘用费。 有些人认为购房人已经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不应该在续期后支付费用。 有些人认为,续期的招聘费应该减少。
针对上述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设用地采用权续期的问题,必须着眼于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保障老百姓的安居。”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该阶段在“住宅建设用地的采用权期满时,自动继续; 非住宅建设用地采用权期满,建设用地采用权人需要继续采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的前一年申请续期并取得同意。 “建设用地采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采用权人必须支付土地采用费。 续期,土地聘用费支付的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 (四次审议稿第一百五十五条、五次审议稿第一百四十九条相同) ) ) ) )。
最终,自动更新、收费将留待将来仔细研究
在五次审议稿中,有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采用权期满时,自动继续; 非住宅建设用地采用权期满,建设用地采用权人需要继续采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的前一年申请续期并取得同意。 (第1款)“建设用地采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采用权人必须支付土地采用费。 续期,土地聘用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3款) )。
2006年10月27日,法律委员会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提交了《关于物权法(草案)修订情况的报告》,其中五次审议表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普遍赞成规定自动续期。 另外,一些委员建议进一步研究续费是否合适。 法律委员会的研究认为,更新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目前本法不宜作出规定。 届时,可以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仔细研究。 因此,建议删除该条关于土地聘用费的规定。 ”
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不得决定是否收钱
梁慧星明确了《物权法》第149条关于自动更新住宅用地期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条立法机关的含义是,鉴于住宅用地聘用权续期后是否交纳土地聘用费的问题,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目前本法没有规定,留待日后根据现实情况慎重研究。
梁慧星说,应将“更新期限、土地录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文从原条文中删除,“届时可以根据现实情况仔细研究”的研究主体是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在国务院和其他机关 也就是说,将来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就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录用费,决定“根据现实情况慎重研究”。 在此之前,无论国务院或地方政府,都不得随意决定在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录用费。
标题:“专家:住宅用地续期是否收钱由全国人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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