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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时同时开展党建相关问题的通知》相关问题的解读

一、《通知》制定的根据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中央领导确定,要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做到党组织全面覆盖和党的全面覆盖,在社会组织登记、年检和判断等管理工作中,同时开展党建工作。 年,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事业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党建意见》),规定:“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建立条件的,登记和考核机关应当督促党组织同时建立。” 年,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以重复党的领导为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根本,并指出:“各有关部门要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检查、判断和日常 为贯彻文件精神,征得商务中组织部同意,民政部印发了《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督促地方登记管理机关推进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事业,落实党建责任。

“民政部解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怎么同步开展党建从业”

二、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如何提交党建工作资料?

新设立社会组织,除原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支援党建工作承诺书》。 社会组织完成登记审查后,在申请证书前,需要提交《新的社会组织党员状况表》。 增加上述资料,是认真贯彻中央领导批示精神,落实《党建意见》和《改革意见》的具体体现。 根据《通知》,《党建工作支持承诺书》、《新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表》应当由本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作为形式要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民政部解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怎么同步开展党建从业”

三、社会组织成立后,党建材料应该如何移交? 引渡的首要目的是什么?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建机关领导下进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任务是督促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开展党的事业。 为此,根据《通知》,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将《支援党建工作承诺书》和《社会组织党员状况调查表》复印件分别交给相关部门,由其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脱离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移交社会组织党建事业机构。 移交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机关的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根据业务范围报送本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通过移交,实现登记管理机关与党建机关的新闻共享和责任对接。

“民政部解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怎么同步开展党建从业”

四、过渡期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如何落实党组织同时成立的要求?

对正在进行登记审查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发起人重新交付《党建工作支持承诺书》。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该社会组织登记后,在社会组织申请证书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状况调查表》。

五、社会组织在年检、判断等工作中如何落实党建工作?

由于目前年检判断制度正在改革中,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三项条例正在修改中,《通知》首要要求与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同步建立党组织。 此外,《通知》还结合各地从“年检”到“年报”的改革实践,积极探索在检测判断等日常管理中落实党建工作的先进经验,为下一次条例修订后,进一步制定贯彻落实党建工作的具体措施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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