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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中国西部首个核电站1号机组,并网发电。 记者钟欣摄
中新网9月19日电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报道,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能源局起草的核电管理条例(送审)将从今天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审稿中规定,核电站建设需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判断,核电站选址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原子能发电管理条例(送审)规范中国国内的原子能发电计划、选址、投资、建设、运行、退役及相关活动。 审核确定,国家对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行准入制度。
根据审计规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同时应当具备相应规定的条件。
对核电站建设的问题,发给审稿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判断核电站建设组织的社会稳定风险,并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复印件。
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初步完成可研阶段的技术论证,满足核电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入要求。 申请文件应包括厂址的条件、建设规模、建设计划、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复印件。
对核电站运行和退役的相关问题,送审后指出,核电项目企业可以自主运行,也可以委托专业化的核电运行企业运行。
根据审查规定,核电站的运行必须取得核设施的运行许可证。 受委托的专业化核电运行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运行责任。 另外,还需要执行资格保持上岗、运行报告制度、运行判断制度。
对核电站上网电价进行审查,国家鼓励新建核电机组在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上网电价的市场上不可行的,实行核电标杆上网资费政策。
在核损害赔偿方面,送审规定,核电站发生核事故造成核损害的,其责任认定和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执行。 国家必须建立和完善核损害赔偿保险制度。 核损害赔偿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核电企业必须购买核损害赔偿保险。
在核电新闻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送审,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与核电相关的政府新闻,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对下列事项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一)编制国家核电快速发展规划;
(二)核电站选址;
(三)批准或者核准核电项目;
(四)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审查规定,对意见的采纳或不采纳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并在申请批准的资料或相关文件中附上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除了上述规定外,送审还确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违章建设处罚、违章运行处罚,
标题:“两部门拟规定:核电厂选址等一些事项应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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