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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郁琼源)记者3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30日进一步解读了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
在此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5日联合发布《关于确定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配套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试点相关政策。
据介绍,《增值税转型试点转移政策的规定》中规定,“金融公司发放贷款后,结算日起90天内产生的应收未清偿利息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结算日起90天后产生的应收未清偿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实际收取利息。 25日印发的通知第3条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范围,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临时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企业、保险企业等所有金融机构。
“简单来说,理财的本质是托人理财。 在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者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企业、信托企业、银行等为资管产品的管理者。 ”。 相关负责人表示,第四条通知“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征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者为增值税纳税人”,首要规定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确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征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者为纳税主体,不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相关负责人表示,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是比较征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增值税改革后,资源管理产品的征税机制没有发生变化。 具体来说,资管产品经理在以自己的名义经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许多增值税征税行为。
据悉,在原营业税税制下,关于如何对资管产品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已经做出了确定规定。
另外,第九条通知“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配送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餐饮公司销售的配送食品,适用与堂食同样的增值税政策,一律按照餐饮服务的提供征收增值税 上述“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公司参与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 餐饮公司购买的饮料、农产品等货物,不进行后续加工直接与销售食品一起销售时,应当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标题:“财税部门:营改增后资管产品征税机制未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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