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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行网站30日报道,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宗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前几天,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管理办法”的提问。

“央行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由20万元降为5万元”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和首要意义是什么?

《管理办法》结合国内实际业绩和国际标准,根据现行《金融机构大宗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

这两条规则自2007年实施以来,在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初期阶段,为指导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国内外形势的迅速变化和反洗钱工作的深入,防御性报告过多、缺乏较为有效的报告等实施中的问题逐渐显现,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比较有效性。 为此,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关于确定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48号等规范性文件,就金融机构如何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年,人民银行在全国遴选了37家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要求试点机构结合自身情况自主定义交易监控标准,结合人工拆解,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提出可疑交易报告。 这些事业修改了现行的两条规则,为制定《管理办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另外,现行大宗交易报告标准也远远不能满足防止洗钱和遏制相关上游犯罪的实际需要,需要适当调整大宗交易报告标准。

“央行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由20万元降为5万元”

年,人民银行正式启动规章修订工作,反复研究论证,在全国范围内两次组织征求金融机构意见和建议,确保《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管理办法》确定了金融机构在规章层面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比较有效性,有助于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

“央行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由20万元降为5万元”

二、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大宗交易和可疑交易的首要考虑因素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报告大宗交易和可疑交易是金融机构应履行的三大核心反洗钱义务之一,为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反洗钱资金交易的监控拆解奠定了坚实的数据基础。 在实践中,金融机构通过系统自动掌握大额申请交易,进行顾客身份识别、保持顾客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交易监测拆解,发现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以金融机构提交的大宗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为依据,人民银行开展自愿拆解、合作调查拆解和国际相互配合调查,依法向执法机构移送案件线索,与相关部门一起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维护金融安全。

“央行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由20万元降为5万元”

三、与现行规则相比,《管理方法》的首要变化是什么?

《管理办法》的几个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确定了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增加了交易监控标准的建立和完善、交易拆解与识别、涉及恐慌的名单监控、监控体系的建立和记录保留等要求,从原有规则上看,不再适合形势快速发展的银行领域、证券期货业、保险业。 二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的统计方法和可疑交易报告期限。 三、增加规章的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复印件。 以人民币计价的大宗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 四、调整交易报告要素副本,增加“付款方核对编号”、“非柜台交易方法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销员”、“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出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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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什么时候生效?

《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主要是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企业、期货企业、基金管理企业、保险企业、保险企业 信托企业、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公司集团财务企业、金融租赁企业、汽车金融企业、支出金融企业、货币经纪企业、贷款企业、银行以外的支付机构。 其中,“保险专业代理企业”、“保险经纪”、“支出金融企业”、“贷款企业”是《管理办法》的新适用范围。

“央行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由20万元降为5万元”

《管理办法》于年7月1日生效实施。 金融机构修改制度、自建交易监测标准、系统改造,预计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因此,《管理办法》在出台后、生效实施前,给了金融机构半年的过渡期。

五、《管理办法》对大宗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跨境资金交易需要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吗?

《管理办法》规定的大宗交易报告标准,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宗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报告标准均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汇1万美元以上。 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大额转账交易,境内跨境报告标准均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汇等值20万美元以上。 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 国内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汇10万美元以上,跨境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汇1万美元以上。

“央行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由20万元降为5万元”

对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必须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例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利用现金或转账方法向国外汇1万美元时,经营业务的银行机构需要将这笔交易作为大额交易进行报告。 对自然人顾客“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是《管理办法》的新标准。 第一个考虑因素是,随着沪港通、深港通等业务逐步推进,国内居民个人跨境业务逐渐开放,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更加频繁,专业的人民币报告标准设计,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人民币跨境交易数据,风险 二是现行制度下,香港居民个人跨境同名账户间及台湾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汇算每日限额为5万元,居民个人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无限额管理。 根据《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结算新闻管理系统新闻申请流程的通知》(银辩发( 188号) ),对1笔2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可以进行合并申请,但1笔 综合考虑,《管理办法》明确了自然人对客户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加强了跨境人民币交易的统计监测,更好地防范人民币跨境交易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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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证明的是,根据《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大宗交易报告标准。

六、《管理办法》规定大额现金交易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万元”、“相当于外汇1万美元”,您首要考虑的是什么?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当天一笔或累计交易的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上)、外汇1万美元以上)、现金提取、现金结算、现金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结算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 例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用人民币现金购买美元现金,当天交易1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当将这笔交易列为大额交易。

“央行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由20万元降为5万元”

《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由现行人民币20万元调整为5万元,首要考虑因素如下

首先,加强资金管理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拷贝。 国际现金行业反洗钱的监管标准大部分很严格。 例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大宗现金交易报告起点均为1万美元(或等值外汇),监管部门为了打击特定行业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可以根据法律授权进一步降低现金交易报告标准。 二是非现金支付手段的普及、快速发展和创新便利了非现金交易,居民采用现金的偏好正在逐渐变化,常规支付诉求被非现金支付手段更快、更安全地满足,这为加强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 最后,我国反腐、税收、国际收支等行业形势的快速发展也要求加强现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败、避税、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央行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由20万元降为5万元”

七、《管理办法》是否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 目前,人民银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也有更具体的要求。 例如,《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银发) 54号)。 《管理办法》生效后,人民银行将根据现实情况,适时完整修订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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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办法》中有关于免除大宗交易申报的规定吗?

有相关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免予申报的大宗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同一金融机构以同一客户名义的固定交易、客户为党政军队机关的交易、金融机构同业间交易、银行机构办理的税收、修改错误的账目、支付利息等。

“央行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由20万元降为5万元”

九、《管理办法》对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从事客户、客户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交易或者拟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关联的,不论相关资金数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均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也就是说,基于“合理怀疑”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央行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由20万元降为5万元”

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勾结金融业务的各个环节。 金融机构不仅在确定客户身份的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查明可疑交易线索,而且通过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和分解,发现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 对正在进行的交易或客户拟进行的交易,发现或有合理理由发现金融机构参与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的,也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央行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由20万元降为5万元”

二是金融机构必须关注客户的资金或资产是否与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关。 资产包括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邮政汇票、保险单、提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电子或数字说明资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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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金和资产价值大小起点金额的要求。 虽然涉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资金交易金额可能很小,但根据《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仍须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四、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在根据本公司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为了落实这些要求,金融机构按照《管理办法》,制定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提供充分的人力保障和资源支持,建立自主定义的交易监控标准,建立功能完善、运行良好的监控体系,监控反恐清单。 必须加强系统警告的异常交易的人工分解、识别,保存相关业务记录,遵守保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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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办法》规定可疑交易报告时限为“按照本公司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晚5个工作日内”,您认为什么是首要考虑?

原《金融机构大宗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要求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但是,在《管理办法》基于“合理怀疑”提出可疑交易报告的新模式中,可疑交易的发生和可疑交易的识别确认时间点存在较大差异,可能难以操作原有的报告期限。 国际通行做法是向金融机构确认交易可疑后,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可疑交易报告的时限为“按照本公司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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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5个工作日”并不是指金融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异常交易的早期预警到人工拆解评估的所有阶段,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拆解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而是指金融机构必须通过内部警告、拆解等

十一、《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恐清单监测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根据《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开展恐怖主义相关名单监测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是金融机构必须确保恐怖主义相关名单的完善和准确,及时更新。 二是金融机构实施反恐清单监测的范围必须涵盖所有客户及其交易对方、资金或其他资产。 第三,金融机构必须实时监控反恐名单。 四是金融机构在反恐清单调整后,必须立即对所有顾客或其交易对方进行追溯调查。 五、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交易对方、资金或其他资产与相关恐怖分子有关的,应当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并按照《相关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一号)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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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证明的是,金融机构是履行监测恐怖主义相关名单的义务主体,有责任积极获取和掌握国家权力部门公布和更新的恐怖组织和恐怖主义活动人员名单。 为了让金融机构及时了解相关情况,人民银行在官网反洗钱栏目设立“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发布恐怖名单新闻,相关监管部门也向被监管机构转发需要执行和关注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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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大宗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首要考虑因素是什么?

在实践中,金融机构无论是对系统预警异常交易开展及时、比较有效的拆解解决,还是随时关注国内外相关恐怖清单的调整情况,及时开展追溯调查,都对机构人员的专业性和数量充分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因此,金融机构董事会和高管高度重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相关业务,通过优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持等基础工作,设定交易监控指标和相关系统

“央行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由20万元降为5万元”

十三、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完全可疑的交易报告制度方面采取了那些措施?

自《金融机构大宗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颁布以来,人民银行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推动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比较有效的实施。 例如,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关于确定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48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包括异常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年,人民银行在37家法人金融机构启动了以自主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指标为核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验证了自主定义监测指标的新模型的比较有效性和可行性。 年来,人民银行陆续发布了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恐怖融资等洗钱上游犯罪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发布了多期风险提示,并发布了加强对恐吓名单和逃亡者名单监控的通知,向金融机构发布了可疑交易监控拆解和名单监控工作 并通过执法检查、监管访问、分类评级等监管措施,督促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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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近年来,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方面取得了那些进展?

金融机构一直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加强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拆解和名单监测的相关工作,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不断提高。 目前,金融机构正在加强异常交易的人工拆解识别。 金融机构通过自主参与以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标准为核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落实人民银行出具的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风险提示和名单监测要求,验证了金融机构定制异常交易监测标准的能力 可疑交易报告整体数量大幅减少,且报告质量明显改善,线索数量大幅增加,为国家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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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在指导金融机构有效执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方面,人民银行开展那些业务?

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有效地执行《管理办法》,人民银行要充分听取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尽快出具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确定可疑交易的接续报告、可疑交易的拆解报告流程等具体业务要求,确保领域的最佳实践 发布金融机构制定交易监测标准的相关指导,指导金融机构切实做好健全交易监测标准、完善交易监测体系等工作,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指导和培训。 另外,人民银行公布大宗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的具体报告格式和申报要求,指导金融机构进行交易报告数据接口和相关系统开发工作。 人民银行也在加紧建设反洗钱监测分解第二代系统,为开展大宗可疑交易报告监测分解提供了更有力的系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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