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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禁收购非保险一致行为人和上市公司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对保险资金正常股权投资仍在积极鼓励,保险资金正常挂牌现象必将出现

- -记者傅苏颖

《证券日报》记者从保监会获悉,从去年8月开始准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4日正式发布。 《通知》要求对保险资金的投资股份进行分类监督管理,保险资金超过20%的股份投资必须向监督管理部门事后备案。 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应当采用自有资金,严禁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一致的行为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险资股票投资新规:禁止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企业”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新规只是规范个别保险资金的过激行为,对保险资金正常股权投资仍是积极鼓励的。 因此,保险资金正常的举牌现象一定会出现。

《通知》将股权投资分为常规股权投资、重大股权投资和收购上市公司三种情况,并根据持股份额的变化实施分阶段的差别监管。 对占绝大部分、不参与提牌的常规股权投资行为,开展不增加限制措施的常规股权投资,涉及提牌的,必须根据新闻披露要求进行事后报告。 达到重大股权投资标准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事后备案; 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予以事先批准。

“险资股票投资新规:禁止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企业”

为了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一致行为人的共同投资风险,《通知》的要点确定了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和非保险一致行为人挂牌、收购行为的监管,禁止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一致行为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东北证券研究所理事长付立春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知》涉及保险企业对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特别是挂牌、重大投资和收购行为,涉及备案、审批和资金流向等,十分确定,具体,规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为, 这有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维持资本市场的稳定。

“险资股票投资新规:禁止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企业”

《通知》去年确定,收回救助市场“宽松”的保险投资比例,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期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期末总资产的30%。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投资比例回收对资本市场影响不大,另外,对目前不达标的保险企业来说,新规也给予了充分的宽限期。 “保险企业可以在两年或两年以上的时间内,将相关资产的比例调整在监管比例内。 随着保险企业自身资产规模的加大,其投资比例自然下降,不对资本市场施加资金压力。 ”

“险资股票投资新规:禁止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企业”

《通知》确定了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方向,推动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使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长时间投资。

标题:“险资股票投资新规:禁止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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