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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首席记者郭俊

中国江西网讯近日在河北邢台邢临高速收款所,与车身上涂有“120”字样的救护车司机就高速收款员是否收费发生了口头争执。 河北省交通厅监控显示,这辆救护车从邢临高速邢台收款站高速行驶到威县收款站出口,缴纳费25元。

“执勤救护车上高速该不该免费”

“救护车里人命攸关。 出了问题谁能负责? ’救护车司机主张,救护车不需要付高速费。 在通知领取高速值班钱的人救护车不在免费通行范围内后,司机试图冲破棍子通行。 僵硬5分钟后,乘坐救护车的患者家属下车交费,救护车可以正常通行。

“执勤救护车上高速该不该免费”

经过报道,对于正在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是否应该支付高速费用成为了话题。 据报道,近年来山东、四川等地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况。

《收钱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统一标示的制式警车和抢险救灾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但是,其中对于救灾车辆的范围,立法部门未作出确定规定,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提出批准。

“执勤救护车上高速该不该免费”

近日,新法制新闻记者致电交通服务热线获悉,江西境内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不是抢险救灾车辆,不能享受高速收费。 另外,景德镇、九江等高速收费站也表示,除了抢救高速交通事故外,救护车需要高速收费,但享有优先通行权。

“执勤救护车上高速该不该免费”

但是,广东、北京、黑龙江自1998年起相继制定了相关规定,对安装固定装置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减免通行费。

那么,救护车不属于灾害救援车辆吗? 应该免除高速费吗? 由于道路收费延误,病情应由谁负责?

来宾

颜三忠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

李春华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

王优银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

刘东强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例》没有具体定义救灾车辆,对于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来说,如何定义属于救灾车辆?

救护车是灾害救援车辆吗?

颜三忠(生命至上,生命在前,应该尽最大努力减少拯救生命的时间,一切为了生命安全打开“绿灯”。 从救护车的公益属性考虑,建议国家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定,赋予救护车工作时免费通行的权利,避免法律规定引起取钱冲突,延误宝贵的急救措施时机。

“执勤救护车上高速该不该免费”

李春华:救灾,通常是指当天灾害或人祸临时发生时,国家动用一切力量营救、转移或疏散被困人员,营救、运输重要物资,保卫重要目标安全,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从这个角度来说,救护车如果不是去危险发生地和灾区救助伤员,就不属于危险救助车辆。 但是,这并不表示救护车不应该拥有在高速公路上免费通行的权利。

“执勤救护车上高速该不该免费”

王优银:《条例》并不确定救护车是否属于救灾车辆,而是各地方自行明确。 因此,不同的地方产生了差异规定。 这样的差异不利于急救的效率,但确实应该遵守。

刘东强:救护车作为救助患者的工具,在执行灾害救援的过程中,属于灾害救援的车辆。 但是,在常规招聘过程中,多用于个体患者的救治,没有规模,属于有偿服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被视为灾害救援的车辆。

因为救护车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就此赋予特殊的路权,可以免除路桥费吗? 如果需要支付的话,由谁来承担呢?

是否应该赋予救护车特别的道路权?

李春华:救护车具有公共属性。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规定,赋予依法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特殊的路权。 例如,优先通过的权利和免费通行的权利(包括先通过后收费),毕竟救护车有着生存的希望,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最宝贵的。 但是,对违法违规的救护车给予特殊的路权,免除道路通行费,有损社会公平。 但是,在现场验证有困难的,应当尽快免费释放,并要求事后重新提交。

“执勤救护车上高速该不该免费”

刘东强:救护车在日常招聘过程中是商业性的、有偿的服务。 既然向患者收取了服务费,那么支付路费就是其应承担的价格,其价格最后也将由患者支付。 因此,救护车不应有免除道路费用的特权。

王优银:救护车有急救、运输患者的服务,但需要收费。 这不符合对高速免费通行的车辆要求“公益性”的规定。 赋予其特殊的路权,免除路桥收费一事必须研究。 欧盟各国医疗机构的救护车贴有标签,在收款口扫描后自动支付通行费。 费用由医疗机构财务公共事务费统一支付,无需由患者个体或救护车司机支付。 这个收款方法可以作为参考。

“执勤救护车上高速该不该免费”

对于很多救护车司机与收路费的人发生争执的事例,如果延误了病情死亡受伤,谁来负责?

因缴费延迟,病情由谁负责?

颜三忠(如果只是因为收取通行费而发生纠纷,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平均有法律责任。 因此,延误患者抢救时机造成患者死亡致伤,涉嫌因过错死亡、过错重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王优银:不管现行规定是否合理,法律是否修改,如果高速公路宣布向救护车收钱,司机应该遵守规定立即收费。 因拒绝缴费引起矛盾,错过时间的,救护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李春华: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价,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确定在发生纠纷的地方将救护车排除在免费通行之外,收钱站多次收钱后放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也没有什么不妥,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可能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道德谴责越来越高。 相反,车上的人,包括急救人员、司机、患者家属,有对此负首要责任,也有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也取决于当时的收款额和车内人员的缴费能力。 如果车上的人付不起通行费,收钱站的人一直拒绝释放,造成延误病情死亡受伤的,收钱站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勤救护车上高速该不该免费”

刘东强:救护车没有免除路费的特权,所以救护车司机与因路费而收钱的人发生争执,如果救治延误,救护车公司必须承担。 如果这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司法机关必须考虑追究救护车司机的刑事责任。

在缴费问题上一直争执,容易造成严重后果。 该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冲突呢?

如何处理“救护车道路收费之争”? [/s2/]

颜三忠(在国家层面进行统一立法,确认救护车为公益性车辆,纳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车辆类型。 如果确定需要收钱,医疗机构的救护车辆上贴有固定的小标签,在收钱口扫描后自动支付通行费。 费用由医疗机构财务中的公共事务费统一支付,无需由患者个体或救护车司机支付。

“执勤救护车上高速该不该免费”

李春华:根据救护车采用高速公路时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 例如,救护车在急救时不征收高速通行费。 通常坐救护车外出的话,要收费。 另外,应该加强救护车的管理,制定统一的救护车管理标准。 建议统一正规救护车,实行互联网化、互动管理,对任务中的救护车免收过路费,严厉打击“山寨救护车”、“黑色救护车”。 其次,统一规定救护车收费高速的,还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救护车优先高速通行。 例如,先许可通行后,可以向医疗机构、患者家属、保险企业或其他机构要求补交通行费,医院或急救中心办理不按救护车停车收钱的etc卡,使救护车能够快速通过电子收钱通道

“执勤救护车上高速该不该免费”

王优银:关于救护车免收过路费的问题,应该制定全国统一的收费规定。 个人赞同,如果不能一律免费通行,救护车可以一律处理etc,让救护车可以及时通过电子收费渠道,为急诊患者争取时间。

标题:“执勤救护车上高速该不该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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