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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确定年底前开始试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记者了解到,目前财政部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中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技术问题基本形成了政策建议。
《意见》确定了从四个方面推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 一是创新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和服务。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元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快速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符合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别化的养老保障。 二是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是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 四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值得观察的是,《意见》确定,年底前将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据悉,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税前保险费,领取保险金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这个险种在投保人青壮年时期参保,领取保险金时已经退休。 这中间的20-30年,综合考虑通货膨胀、个人收入下降、税收征管点等税收政策,等于稀释税收,给投保人带来一定的优惠。
专家认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作为我国多层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三大支柱”,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促进快速发展,不仅可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和公司养老金的不足,还可以增加居民的选择,提高养老金替代率,满足个人的多层养老诉求。
在我国现行的多层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推进第三支柱的迅速发展尤为重要。 “现在职业年金和公司年金的涵盖范围非常小,但第三支柱的进入门槛比较低,只要拿出一定比例的钱进行缴费,就可以建立个人退休账户。 因此,税收优惠的推出有利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 》专家表示,快速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健全多层养老保障体系、应对老龄化趋势将起到重要作用。
目前,如何明确个人可以享受延税优惠的最高个人缴费额是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如果过低,鼓励人们养老储蓄,年老时得不到比较充分的养老金效果过高,就会影响地方当期的财政收入。 专家建议研究比例限制与定额限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双重限制,将商业养老保险的税前可扣除额、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并且,可以考虑设立税收优惠幅度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上升而逐渐减少的制度,将许多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限定在一定的收入水平上。 最后,可以考虑向低收入者提供直接补贴,鼓励他们购买补充性商业保险。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强调,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是自愿选择的险种,个人认为合适就买,不合适就不买。 “在考试途径上,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首先拿出一个考试,让大家感受这个东西的利益,提高大家的保险意识,然后逐步修改政策。 ”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社会快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杨良初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促进商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关键是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依赖单一的税收刺激政策可能还难以完全调动积极性。 在他看来,商业保险所得税、营业税等其他财税层面也需要搞好政策组合,真正动员市场主体参与。 在推进路径上,杨良初表示,选择区域性试点,首先经济快速发展好,商业保险先行在有诉求的地区试点,探索政策可行性,然后才能进行完全调整。 (记者李唐宁孙韶华) )。
标题:“税延型养老保险年内启动试点 满足多层次养老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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