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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行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公开征集意见。 这表明,业内备受瞩目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立法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PPP立法获实质进展”

意见征集稿包括总则、合作项目的发起、合作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50条。

其中,为了加强规范诱惑,避免泛化ppp模式,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可以使用ppp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条件,包括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呼吁长期稳定、社会资本方负担适当等

关于项目的实施,征求意见稿对规范社会资本方的选择、规范项目合作协议、项目企业活动、股权转让以及项目资产用途的规范、合作项目协议的变更和提前终止的规范、项目资产的移交等作出了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做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行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证明后表示,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行业的ppp模式推进很快,成效显著。 另外,在实践中推广ppp模式也存在需要处理的大问题。 第一,合作项目范围趋于泛化,合作项目决策不严格,实施不规范。 社会方面的担忧很多,特别是民间资本整体参与度不高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有“政出多门”等。 与这些问题对比,为了规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行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需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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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岳咨询社长金永祥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关于ppp的适用范围,立法规定由主管部门编制目录,这意味着ppp范围采取肯定列表制,增加了领域主管部门的话语权。 这项规定有利于ppp与领域现行管理体制的对接,特别是不同基础设施管理部门的管理差异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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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祥指出,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相关副本。 一是项目企业不能从一些事情上进行项目以外的业务,以前项目企业也对外投资了其他项目,但今后不能。 二是争议可以提请仲裁,这意味着对项目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的争议做出了回答,即民事合同。 (记者孙韶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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