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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银监会网站公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关不得对“僵尸公司”、信用丧失公司、产能过剩公司等实施债转股。 商业银行在新建债转股实施机构时,应当保证出资比例在50%以上。 对于优先开展债转股业务的公司,征稿提出,要对哪些发展前景好但暂时面临困难的高质量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 这包括因领域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得困难,但有望逆转的公司。 高负债、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公司,特别是战术性新兴产业行业的成长型公司高负债,是位于产能过剩领域前列的重要公司和关系国家安全的战术性公司。 其他适用于优先考虑市场化债转股的公司。
另外,银行通过实施机构实施债转股时,必须先由银行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然后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公司的所有权。 银行不得将债权直接转为股权。 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面对业界普遍关注的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机构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指出,实施机构应当以在国内注册设立的商业银行为主要出资人。 出资人是指拟设立实施机构的最大股东,其出资比例在拟设立实施机构的所有股东的50%以上。 出资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和监督管理指导》等规定的要求,将实施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意见征集稿第十一条对不得成为实施机构出资人的公司有规定。 企业治理结构和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股票关系多而庞杂,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主要业务不突出,其经营范围过于涉及领域的现金流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领域平均水平的代替他人持有实施机构所有权的,其他严重不利影响实施机构的。
作为实施机构,其设立必须经历建设和开业两个阶段。 实施机构的建设计划期限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未能按期完成建设计划的,应当在建设计划期满前一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建设计划延期报告。 建设计划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开业申请,逾期未交的,建设计划批准文件失效,由决策机关注销建设计划许可。
另外,征求意见稿特别要求实施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标题:“银监会:拟不对僵尸公司失信公司实施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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