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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绍荣全媒体记者陈文秀

中国江西网讯12月5日报道,江南都市报所有媒体记者获悉,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印发《关于当前不动产登记的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不动产的权利人不同,“土地随房走,

我省在解决登记问题时,要求必须遵守政府承诺,颁发登记发证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确不动产登记机关和土地、不动产、城市规划、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 《意见》自印刷发布之日起实施,比较有效期为5年。

“江西出台政策处理不动产登记难题 "小产权房"不办理”

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分为“先行登记、并行完整”三种情况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对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已经登记,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未首次登记或者转移登记的不动产,以权利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凭证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关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整”的大致情况受理,分为以下情形办理

“江西出台政策处理不动产登记难题 "小产权房"不办理”

[]1.对土地所有权来源合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证,但建设公司(人)未及时申请注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分户的(/s2/) )。

不动产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按照手续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再单独进行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转移(分户)登记,建设用地采用权的权利性质由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实情况予以明确。

[]2.建设公司(人)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手续不完整,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首次登记,凭现有权利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凭证申请不动产登记的(/s2/) )。

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按“便民利民、连续稳定”的大致情况受理。

3.房屋已经登记了土地未登记的不动产,且房屋多次转让的情况:

权利人凭房屋所有权凭证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住宅区的权利人不同:以“土地随房间而去”进行大致登记

解决住宅区登记新闻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整”的大致情况受理。

●住宅区发行机构或位置不一致

原房屋、土地登记发证机关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大体情况进行登记,相关不动产登记机关做好档案资料联系工作。 房、地两证记载的位置不一致的,以地名文件为准; 没有地名文件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居住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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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的用途不一致

不动产批量登记前 :房屋和土地登记完毕,用途不一致的,原记载的土地和房屋用途可以原样,但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用途不一致的有关情况。 有证据表明原用途登记有误的,应当依法进行订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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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批量登记后 :首次登记时,房屋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及时将情况通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据此尽快解决住宅用地用途不一致问题,登记机关根据解决结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住宅区的范围不一致

建筑物超过原宗边界所在地或者跨宗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根据实际用地范围明确使用边界所在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如实记载相关情况。 另外,将相关情况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职权进行更正登记,并将解决结果记载在登记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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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的权利者不一致

土地所有权来源合法,其房屋所有权已经多次转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未同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采购权转移登记的,造成住宅地权利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土地随住宅”的大致情况登记。 并且尊重房屋交易的事实,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地一体登记时,收回两证,原土地权利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因原权利人下落不明等原因不能切实提供国有建设用地聘用权证的,由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公告该国有建设用地聘用权证无效,记载在登记簿上,办理居住地一体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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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土地上的不动产:在完成转让金缴纳相关手续后再登记

个人住房所有权转让涉及土地分割处置和转让金缴纳的问题,各地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当地政府的解决办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办理登记。

的不动产分割需要进行地块分割和土地分割登记的,关联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地块分割和国有建设用地的采购权转移登记工作。 地块分割完成前,不动产登记机关可以采用登记为共享地块的方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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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土地的房屋:登记簿上注明了土地担保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设定有抵押权的,申请继续设定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不动产批量登记前,当事人购买已经担保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目前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土地处于抵押状态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将其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土地抵押情况。

通过继承申请进行登记:根据相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因继承、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资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申请人不能提交经公证的资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咨询笔录,由所有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在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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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所有权的房间”:不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

《意见》还载有各地《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小产权房”销售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 70号) )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联系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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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权注销登记:必须公告15个工作日以上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将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其他法定的几个事项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 各地根据职权办理注销登记时,必须首先确认不动产权利的归属是否被收回或灭失。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不动产权利的归属被收回或者灭失前,不得直接注销记载该权利的财产权证书。 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在不动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和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 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不得以通知、决定等其他方式替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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