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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曾称刘雪玲为表阿姨。 两人是近亲关系。 1998年7月,陈明为了投标建筑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刘雪玲借款5万多元,写了两张缺书。
这是当时相当数额的“巨款”。 期间,陈明生意不好,分文不还。 两家的关系就摆在这里,刘雪玲几乎没有要求偿还。
到了新年,债务的事就火冒三丈。 刘雪玲因为有事去了南昌,而陈明的弟弟陈华正好在南昌的一家公司担任高管。 刘雪玲联系陈华见面了。 但是,在南昌期间,陈华的接待态度被刘雪玲“伤了心”,“他很马虎不热情”,这就是刘雪玲的心情,刘雪玲一气之下回家要求陈明还清20年前的债务。
陈明以没钱为由拒绝,但无奈刘雪玲向永新县法院提起诉讼。
◎文/刘荟中国江西网记者程爱娣
她借了一大笔钱支撑侄子
陈明一家的两兄弟,永远的新人,陈明长期承接工程,生意顺利进行,弟弟陈华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外人似乎前途未卜。
1998年7月,陈明出国竞争建筑工程成功,但由于工程量巨大,陈明手头周转资金不足,四处集资。
刘雪玲是陈明表阿姨,虽然亲戚关系比较疏远,但陈家的家庭观念很重,家人都希望孩子种树,亲戚之间互相合作互相支持。 刘雪玲及其丈夫是职场员工,夫妻工作稳定,勤劳节俭,只生一个孩子,所以家里还算富裕。
于是,陈明开口向刘雪玲借钱周转几个月,但刘雪玲毫不犹豫地答应了,总共向陈明借了5万元。 20世纪90年代的5万元,是“可以建设小洋房了”的一大笔钱。
20年后,“旧债”将被“糊弄”
年初,76岁的刘雪玲和妻子身体不好,一起去南昌体检。 得知陈华在南昌一单位就任高级管理层后,刘雪玲感到微薄,她联系了陈华,希望能在南昌见面。
陈华20出头在南昌工作,定居南昌,也不怎么走家里亲戚。 表阿姨写信说来南昌,陈华没有拒绝接待,但这个过程和标准他可能还忽略了。
刘雪玲夫妇在南昌逗留的一个星期里,陈华只请刘雪玲夫妇吃饭,开始吃饭不久就打电话离开餐桌,说:“我还有急事。 请慢慢吃……”
之后没有出现,没有就此事向刘雪玲夫妇作出解释。 刘雪玲觉得陈华不仅冷淡,而且简直对他们夫妇非常不尊重。
这20多年来,对于刘雪玲对陈明的宽容态度,刘雪玲满腹憋屈。
原来,陈明借钱给刘雪玲施工后,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同伴又卷款逃跑了,陈明一夜破产,一无所有。 债台高筑,翻身比登天难。
刘雪玲说,他看到陈明如此潦倒,并没有急于要求陈明还钱,但新年拜访亲戚时,即使陈明弟弟陈华年薪近100万元,刘雪玲夫妇也没有吃过苦。 20年了,刘雪玲没有强迫陈明还这5万多块钱的债。
“我现在老了,和妻子有养老金,不缺钱。 说实话,我不关心这五万元,但陈明这两兄弟太忘恩负义了,我咽不下这口气! ”。 因为这次南昌之旅,刘雪玲愤然被永新县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已过的被告没有提出异议的法院支持请求
永新县人法院一审受理此案,法院向被告陈明发送法律文书,要求原告对刘雪玲的诉状进行答辩,时间不超过15天。
据悉,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未清偿的约定偿还时间。 很明显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尽管如此,陈明在诉讼期间没有对诉讼时效提出异议,开庭时也没有到达法庭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按照诉讼时效问题的解释和自愿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审判。 因此,2万2000元的借条已经过诉讼时效,但法官没有义务告知,3万元的借条没有注明还款时间,被认定为一直有效。 根据法官和陈明的电话信息,陈明承认了借款的事实,法官做出了缺席判决。
2.2万元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约定贷款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贷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3万元未付未约定还款期限,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原告在起诉前督促被告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在借贷期间支付利息的,法院不支持。 对起诉后支付给被告的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雪玲本金5.2万元,自199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的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自年3月16日起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的利息为年利率6%
(文中的人物都是化名) )。
标题:“20年前借款过时效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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