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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作的名义签订协议,但不参与经营管理和风险分担。 双方是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全部债务和利息。

年7月3日,罗氏因经营的萍乡市某印刷厂资金周转困难,邀请颜,双方签订《股份合作协议》,颜答应罗氏偶然出资认购乡市某印刷厂10%的股份5万元。 企业的一切事务由罗氏全面安排,罗氏每月付给颜氏2000元。 按照双方每半年持有的协议,颜氏向罗氏支付约5万元,而罗氏只向颜氏支付6500元。 颜氏要求还股没有结果,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氏还债5万元,支付利息3.8万元。

“借贷披上合伙的外衣 经判决还本付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颜某与被告罗某之间签订的《股份合作协定》侧重于合作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作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的规定,合伙与贷款的区别在于,合伙是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损益,承担风险,贷款约定收取固定利息。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份合作协定》只约定了原告的投资义务和利益分割的权利,但不涉及经营管理和风险分担,原、被告之间不符合个人合作的特点,双方称为合作,实际上是民间借贷关系。 所以原告颜某要求被告罗某提出返还借款5万元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并予以支持。 (丁莉) ) )。

标题:“借贷披上合伙的外衣 经判决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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