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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实习生郭倩邓琼

12月12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公开征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公告称,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公司要加强标签标识的管理,不得标注“辅食添加初期适用”等模糊错误的用语。 未经婴幼儿食品生产许可,不得明示或者含蓄“婴幼儿用”“六个月以上婴幼儿用”、“婴幼儿用”等婴幼儿用术语、图案。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不得标示含蓄误导用语”

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性体系

意见征集稿指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公司应建立全程食品安全跟踪体系。 建立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运输、配送、储存、销售等重要控制环节的全链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电子新闻化管理记录体系,客观、比较有效、真实地记录保存食品质量安全新闻。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不得标示含蓄误导用语”

加强原料验证,严厉取缔原料采购进口。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原料采购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与食品相同产品的检验规定以及进口检验记录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料,一律不得采购采用。 必须对大米、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主要原料厂家或供应商进行定期审评。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不得标示含蓄误导用语”

处方新闻不得随意变更

加强过程控制,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的生产流程,必须以谷物为原料生产,不得以谷物粉为原料生产。 不得购买大包装产品细分或再加工生产各类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大包装产品,不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最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属于生产许可范围。 公司应当根据要求建立防止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的控制制度。 公司要将处方新闻写入企业标志和公司内部控制文件,不得随意更改。 原料过程的物料称量必须与配方要求一致,投放前仔细核对,确保投放准确。 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或批次前,要进行现场的彻底清扫。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不得标示含蓄误导用语”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严格执行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和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暂时性限值管理规定。

请不要显示不明确的误解用语

加强标签管理,严禁虚假标示和错误推广违规行为。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公司应加强标签标识的管理。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 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gb 10769 )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标识,材料表上标注与产品配方和实际投入不一致的食品原料,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不得标示含蓄误导用语”

不得标注“适用补充剂添加初期”等模糊错误的用语; 未经婴幼儿食品生产许可,不得明示或者含蓄“婴幼儿用”“六个月以上婴幼儿用”、“婴幼儿用”等婴幼儿用术语、图案。 不得进行虚假推广,误导客户。 钠指标应满足产品国标gb 10769规定∨24毫克/ 100公斤的要求。 显示时应观察gb 13432。 另外,实测值应规定显示值的80%以上的要求。 标示值应尽可能小,避免出现符合产品国标但不符合公司标准或标签标准的问题。

标题:“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不得标示含蓄误导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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