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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日前发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的出台可以比较有效地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保障转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为比较有效地促进农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建立统一的农村土地转移交易市场,推动现代农业高效稳定可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办法》是2005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更新和完整,是逐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化和详细化,对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规范性指导。 《办法》提出了农村土地经营权转移的基本大体和总体要求。 农村土地经营权多次重复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要稳定、长期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并因地制宜,逐步发展,把握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程度。 这就强调了在“三权分置”的法权配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独立性和高流动性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基础,必须更加适度地匹配。 这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起到确定的规范性指导作用。
二是权益保障。 《办法》充分体现了对流转当事人双方平等权利的保护。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承包人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期不变政策的贯彻,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 第十条“土地经营权转移的方法、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转移双方平等协商明确。 转移期限届满后,转让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合同”,这可以赋予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人在农村土地经营权转移市场上的平等主体地位,比较有效地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转移的积极性,为全面推进农村振兴注入活力
三是比较有效地激活。 《方法》在激活农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做出了具体安排。 第二十五条确定规定是“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另外第二十六条还“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名制度,提高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新闻化管理水平”。 这为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市场化趋势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依据,但《办法》为确保农地市场化配置的比较有效性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那样进一步细化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公司等社会资本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查制度的手续,以及土地经营权转移面积大、农户多、经营风险高的项目 预审机制可以比较有效地保证农田农用,防止耕地“非农化”; 事后的风险防范机制可以稳定双方的预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比较有效地防止耕地“非粮食化”。
《办法》提供了健全的交易规则,可以使流转当事人按照该交易规则活动,形成稳定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 另外,强调《办法》要适度,适度调控农地市场,可以消除各种可能导致土地经营权市场失灵的因素,充分保障农地市场化配置的有效性。
标题:“引诱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提升农地市场化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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