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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副所长胡茂龙研究员在与跨国公司的技术竞争中,依靠专利布局笑到了最后。

今年1月初,江苏省农科院与江苏龙灯化学有限企业签署了全国首个非转基因抗除草剂油菜专利技术转化合同,转化金额达到800万元。

近年来,我国对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农华101、登海605、隆平206、新两优6号、济麦22等一系列我国拥有知识产权的高质量、高产、长寿命新品种,证明了农业依靠知识产权迅速发展。 但是,多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仍然扰乱着种业市场。 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凭借强大的资本和专利配置进入我国种子产业市场,威胁着国家农业的安全。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别让国产新品种败给“仿种子””

如何建立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保障国家农业安全? 科技日报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行业的专家。

77 %的种子公司被剽窃

国内原创型食用葵育种公司和科研院所不到20家,自主上市品种约50种,但在国家有关部门注册的食用葵新品种有1900多种……

向日葵产业联盟执行会长张永平痛心地表示:“我国花了10多年培养出吃葵的新品种,打破了国外‘洋种’的垄断,但在短时间内被‘拟种’打败。”

这种奇怪的现象不是吃葵行业特有的。 海南南繁育种基地育种公司的调查数据显示,77%的种子公司在育种过程中曾被剽窃。

“农业现代化的前提是种业的现代化,而种业的现代化取决于两个最基本的因素。 一个是种业创新,另一个是商业化程度,目前制约这两个因素快速发展的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作物科学亚洲协会北京代表处种业委员会主席张孟玉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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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农业农村地区首次受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利申请突破5000件,相当于我国开放受理植物新品种权利后前10年的申请总和,而且我国年申请量连续3年居世界第一。 而且,我国种子市场总规模已年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北美种业市场。 但是,种业侵犯知识产权事件的数量也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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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食品种类的奇怪形象反映了目前种子侵权行为被禁止,主义盛行。 这种现象难以导致种业行业的革新。 科迪华农业科技亚太地区及大中华地区企业品牌保护总监督封红兵说:“新品种的选育周期比时间长,通常需要5-7年的时间。 新品种的生命周期不长。 只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公司的研发投资才能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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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会快速发展学院法律学部长孙永军教授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侧重于种子品种的保护,对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许多知识产权没有切实的法律规定,对种子公司参与国际竞争也没有特别的法律支持,特别是种子资源保护不足,因此我国的一点 而且,现有的制度体系对种业自主创新激励不足。 由于许多科研机构没有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科研人员普遍热衷于发挥文案评价作用,不太在意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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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种登记制度还不完善

“十几年前,我们与一家跨国公司研究了非转基因抗除草剂油菜,通过多次化学诱变、定向筛选和靶基因分子检测,成功获得了油菜抗磺脲类除草剂的性状、种质和抗性基因。 ”胡茂龙告诉记者,根据国内以前流传的路径,他要发表论文、选育新品种、审定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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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胡茂龙首先申请专利,申请相关基因、技术途径,然后发表相关研究论文,考虑培育抗除草剂油菜新品种。 “知识产权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成果受到最好的保护。 ”胡茂龙说。 最终其跨国公司停止了研发,胡茂龙的技术也通过专利授权的方法被全国30多个科研机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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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知识产权是一种集体权利,包括商业秘密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商标权、版权等。 其中,最常见的是植物新品种权。

但是,我国的新品种登记制度还不完善,客观上为一品多的“拟种子”行为保留了生存空的空间。 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dus )测试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首要依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只需对申报资料进行“纸张审查”,对新品种的真实性和差异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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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法实践看,由于农作物的dna指纹图谱库尚未建立,侵权案件司法调查难度大,维权价格高,仅靠权益人出具新品种的权属证书,不容易保护原始创新。

业内人士建议,我国有必要实施更严格的新品种登记制度。 在建立种子资源dna指纹图谱库的基础上,各级品种登记审查机构应当对登记品种的特异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对注册品种进行dna指纹图像鉴定,对1分多品种和剽窃原始品种的“假种子”行为进行筛选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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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网

1999年,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upov ) ( 1978年复印件) upov1978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正式实施。

但是,随着生物育种技术的广泛应用,对应用于以前育种时代流传下来的以upov1978为代表的品种权利保护制度产生了巨大的挑战。 其中最大的挑战是,upov1978无法利用生物技术改变受保护品种以获得独立品种的权利保护,从而处理导致剽窃育种“合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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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使用国际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战术和方法。 》孙永军告诉记者,目前国际通用的是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复印件,即upov1991。 upov1991引进了实质性的派生品种制度和依赖性品种制度。 根据实质的衍生品种制度,确定实质的衍生品种可以得到品种权的保护,但是其商业化利用需要原始品种权者的许可。 upov1991突破了upov1978所实践的品种权利独立,基本上将原始品种权利扩展到由此产生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和依附性品种,加强了对原始育种创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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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方面,孙永军建议细化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提供确定的指导。 例如,在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时,可以建立实质性的衍生品种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和赔偿力度,推翻种业知识产权违法价格低、打击力度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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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通过刑事司法解释,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将植物新品种的侵权犯罪列入以前流传的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商业秘密犯罪序列,确定立案、定罪的标准,减少无证生产、种子经营或者非法生产、保护品种经营等非法行为 由于这些行为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公安部门不愿意介入相关案件的侦查。 法院也不能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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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战术,在全世界占有、窃取种质资源,囤积生物育种的核心知识产权。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和种质资源大国,必须立即行动起来,制定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战术,严格保护我国种质资源的安全,防止国外公司窃取我国宝贵的种质资源。 ”孙永军表示,合资公司与国外种业公司合作进行研发的行为,涉及我国物种资源的利用时,必须按照互惠互利的大致情况,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切实防止物种资源流失和自主知识产权丧失。

标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别让国产新品种败给“仿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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