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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污染大气,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地区的环境空气体质量,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在2月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人表示,《珠三角、长江三角洲、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已于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将控制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

“强制减排倒逼航运业绿色转型”

三大区域内船舶的强制排放削减

运输部海事局巡视员李青平在发布会上表示,设立船舶排污控制区是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重要措施。 其中,在中国设立的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京津冀) 3个船舶排放控制区中,深圳港、广州港、上海港、宁波港、舟山港、南通港、苏州港、天津港、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等11个港口区域被控制。

“强制减排倒逼航运业绿色转型”

运输部海事局船检处长张九新介绍说,这次减排是以《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为基础的。 船舶排放控制区主要通过对船舶采取强制措施减少和控制硫氧化物、颗粒物或氮氧化物的排放。 张九新表示,我国是《公约》缔约国,我国目前出台的控制排放区域方案,首要是控制硫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首要是通过船舶发动机升级、清洁能源或尾气排放解决等途径实现

“强制减排倒逼航运业绿色转型”

李青平表示,我国将从今年4月1日起率先在长江三角洲区域实现船舶减排。 长江三角洲经济发达,但防止大气污染的压力也很大。 据了解,长江三角洲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的业务主要分两个阶段实施。 从第一阶段4月1日开始,船舶要求在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在0.5%m/m以下的燃料,并鼓励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在0.1%m/m以下的燃料,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硫含量在0.5%m/m 判断第一阶段措施的实施情况后,及时启动第二阶段的管理措施。 长江三角洲区域率先实施船舶排污控制区域,对其他区域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有助于三大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船舶排污控制区域的事业推进。 李青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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