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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网北京2月4日中国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点的公告》,自明年4月1日起,将陆续发布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

“4月1日起天津等16市(州)试点驾驶证自学直考”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汽车驾驶执照自学直考点的公告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88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 决定在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南、大理、宝鸡等16个市(州)自学举办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停车车的驾照考试。 现将几个事项公告如下

“4月1日起天津等16市(州)试点驾驶证自学直考”

一、自学直接考试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停车车驾驶执照的,采用装有安全辅助装置的自用汽车,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在车辆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执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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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学者必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录用规定》规定的小型机动车、小型自动停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按规定取得驾驶说明和机动车专用标识后,才能掌握现场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

三、同乘领导必须取得相应或以上的准驾驶型驾驶执照5年以上。 没有吸毒记录,没有发生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致人重伤负第一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符合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的记录,没有违反同乘指导行为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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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私家车应是非营运小型汽车或小型自动停止汽车。 在自用直接试验申请地登记,加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安全辅助装置,完成加装后,通过汽车安全技术检查。 私家车必须按规定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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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学者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后,应当与机动车领导一起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地市级车辆管理处领取驾驶说明和机动车专用标志进行学习。 领取时,应当提交自学者和同乘指导者的身份说明、同乘指导者的驾驶证、自学车所有者的身份说明以及登记证明、行驶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证明、安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查合格说明,并对自学车进行检查。 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处免费发放学习驾驶说明和学习车专用标志。 自学者也可以在网络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自行打印或下载驾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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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私家车专用标志只能签名自学者一人、同乘领导一人、自学用车一辆。 1名同乘领导、1辆私家车不得在2个以上的学车专用标志上签名。 签字的同乘指导员或者私家车,需要培训其他私家车的,可以在上次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后重新领取学车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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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学者在学习驾驶中,需要变更机动车领导、自学车的,应当向原学习车专用标志颁发地的车辆管理人员申请重新领取。 变更车领导的,新车领导出席并变更必须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的私家车的,应当检查私家车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 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处重新发放学车专用标志,回收原学车专用标志。 自学者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机动车专用标志丢失、损坏的,应当向原机动车专用标志发放地的车辆管理人员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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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有自学者、私家车领导或自驾车人员提出停止自学申请,自学者、私家车领导或自驾车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车辆管理处应当注销学车专用标志并回收。 未回收学车专用标志的,应当公告废止。

九、自学者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时,必须携带驾驶说明书进行学习。 车身前后放置学车专用标志,贴上,采用经学车专用标志签字的私家车,签字的领导在车的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 学习驾驶的私家车不能载同乘领导以外的人。 私家车暂时不用于学习驾驶的,应当清除汽车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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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自学者在注销汽车专用标志后,可以选择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 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的人,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要求转为自学驾驶。

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保障安全、减少对交通影响的前提下,指定学习驾驶的路线、时间,在允许学习驾驶的路段的起点、终点和沿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学校、医院周边的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 0点到5点,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要定为学习驾驶时间。

十二、同乘辅导员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汽车驾驶培训教学和考试大纲》文案和学习时的要求,指导自学者学习,真实记录学习过程,监督自学者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通行规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不得与车领导一起利用私家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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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自学者在有资格的人的同乘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私家车学习驾驶时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同乘领导人。

自学者中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说明的、学习驾驶说明超过有效期的、不符合规定的,违反车辆指导等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录用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 将汽车交给自学者驾驶的,对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汽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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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领导利用私家车进行经营性驾驶教育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由车辆管理人员注销学车专用标志予以追回。

十四、自学者在有资格的人的同乘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私家车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同乘领导负责。 但是,自学者如果没有资格的人按照车的指导发生交通事故,将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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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者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共通行的地方学习驾驶发生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自学者按照本公告的相关要求,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企业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理赔。

十六、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录用规定》规定条件的自学者,可以向机动车专用标志核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考试合格的,颁发汽车驾照。

十七、本公告自每年4月1日起施行。

在这里公告。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2月3日

标题:“4月1日起天津等16市(州)试点驾驶证自学直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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