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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西网乐安信乐法轩、记者周文平报道称,妻子倒车时不小心把丈夫撞伤,保险公司难逃赔偿。 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对胡某诉张某、某保险企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企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胡某各损失人民币32568元。

“妻子撞伤丈夫 保险企业拒赔 法院一审判保险企业赔32568元”

胡氏与张氏是夫妻关系,年9月23日,妻子张氏在自己的住宅区开车摇头时,请丈夫胡氏下楼帮忙引导,因张氏驾驶失误将油门刹车,将车前的胡氏撞飞,引起胡氏受伤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根据交通部门的认定,张先生负事故第一责任,胡先生负事故第二责任。 张先生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认为被害人胡先生系被告张先生的丈夫不是交通事故的第三者,拒绝赔偿。 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没有结果后,胡先生向法院起诉了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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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的第三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乘坐保险机动车本车的人以外的人。 相关法律没有将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属排除在第三者之外,但保险公司以被害人系驾驶人的丈夫、不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为理由予以否认,理由不成立。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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