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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锦标赛作为业绩考核的一种手段,近年来在一些企业得到推广。 然而,重庆一家实业企业在“末位淘汰”制下“淘汰”员工后,被员工告上法庭,最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赔偿3万多元。 这是最近渝中区法院发表的劳动争议诉讼的典型例子。

“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被判赔3万余元”

年3月10日,彭伯进入重庆某实业有限企业,担任招商专家,一家企业为彭某办理社会保险。 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年5月14日,彭某月工资3500元,提成按企业制定的提成方案执行。

年2月17日,一家企业以“通过年度招商人员激励制度实施末位淘汰制,其员工将被淘汰”为由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关系,双方进行员工交接,一家企业向彭某支付补偿金7000元。 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的12个月里,彭某月平均工资为9924元。

“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被判赔3万余元”

年3月9日,彭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失败,并向渝中法院投诉。

审理结果表明,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胜任”,是指劳动者不具备执行岗位任务的基本就业能力,“末位”与“不能胜任”不能直接划等号。 末位淘汰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情况。 因此,被告的解除是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 渝中区法院判决被告某企业向原告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6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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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末位淘汰和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直接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以“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被判赔3万余元”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加,保持高位运行,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难度越来越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十分繁重。 从年到年,渝中法院受理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分别为1527件、2068件、2232件,考核结果分别为1458件、1769件、238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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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法院通过审理发现,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的几个事项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劳动者提出劳动争议案件多涉及多种争议类型,近年来,许多索赔案件约占80%以上。

劳动争议呈现集体化现象。 年至年渝中法院解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生劳动者集体化现象的案件分别占劳动争议案件总量的32.67%、24.61%、26.88%。

此外,劳资双方失信现象严重,经济下行态势也加剧了纠纷解决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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